文号 | 平政〔2010〕27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0-00010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利用外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确保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顺利实施,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建立全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
1.建立平顶山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长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常务副市长、市委统战部部长、分管招商引资工作和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台办、市侨联、市台联、市工商联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招商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联席会议定期召开,由总召集人(或委托召集人)主持,主要职责是分析研究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审批(核准)及土地、环保、资金、规划、建设、安监等方面事项,确保重大项目尽快落地、早日投产。联席会议结束后,要将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参会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限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二、建立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责任推进机制
2.从2010年起,市政府将引进境外、省外、区外资金总量和增长率指标纳入全市目标考核体系,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将以上指标纳入本地目标考核体系,明确责任,分级负责,推动招商引资重大项目顺利实施。3.实行重大项目总协调人制度。原则上投资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市四大班子领导担任总协调人;5亿-10亿元人民币的项目由县(市、区)政府及市新城区、市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总协调人(如签约投资额达不到5亿元人民币,但属所在地年度最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仍由项目所在地主要负责人担任总协调人);1亿-5亿元人民币的项目由县(市、区)及市新城区、市高新区分管领导担任总协调人。4.建立重大项目推进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度。每一个重大项目,均由我市签约单位和项目所在地政府为项目责任单位,项目签约单位和项目所在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专门工作班子,明确项目推进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定时间、定责任,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全程服务。5.重大项目总协调人负责督促协调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的推进及落实。项目责任单位对项目推进工作总负责,务必抓好落实。项目责任人要随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与有关方面保持联系,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建立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跟踪督查机制
6.建立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跟踪督查机制。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跟踪”的原则,对以市直部门为主承办的活动,签约项目由市直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跟踪;对以县(市、区)政府为主承办的活动,签约项目由所在地政府负责跟踪;对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签约项目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签约项目,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同时进行跟踪,纳入督查范围。坚持“三制”(即进度考核制、跟踪责任制、定期通报制)、“三率”(即合同履约率、资金到位率、项目开工率)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市商务局、市招商局负责每月汇总项目进展情况,市政府督查室定期进行通报。
四、建立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评价奖惩机制
7.强化对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办理情况的督查。联席会议各参会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办理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并按要求及时向重大项目总协调人、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反馈情况。对未按联席会议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其限期完成;对通报批评后仍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8.加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考评工作。市政府每年定期对全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组织巡回观摩并进行集中点评。每年年终,由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签约单位和项目所在地政府进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推进和实施情况综合量化考评。考评内容包括日常工作情况、项目协调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项目进展情况、资金到位率及项目开工率等。9.加大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奖惩力度。结合巡回观摩点评情况,按照综合量化考评结果,由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项目签约单位和项目所在地政府进行考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成绩突出的,以市政府名义给予表彰;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项目 引进 外资 制度 通知
主办:市招商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五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4月7日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