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2010〕1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0-00018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公告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关于维护出租车行业稳定工作的会议纪要》(〔2010〕7号),从根本上解决我市机动三轮车、面包车、轿车或无牌无证机动车从事城市客运等非法营运问题,维护出租车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树立文明城市形象。平顶山市公安局、平顶山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平顶山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平顶山市规范整治出租车客运市场秩序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决定,自2010年7月22日起,对我市城区出租车客运市场秩序进行集中整顿,开展联合执法,彻底清理非法营运车辆,规范客运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未经批准的机动三轮车、面包车、轿车或无牌无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城市出租车客运等非法营运行为的,依法从重从严打击,予以取缔。
二、对外地出租车(含县、市、区)在市区从事异地营运的,予以取缔。
三、对出租车车主和出租车驾驶员污损、遮挡、套用出租车牌照,从事非法经营的,除予以经济处罚外,分别吊销营运资格证、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四、对原先经市政府同意取得“平客残”营运牌照的43台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车辆营运者必须按规定的路段从事营运,不得擅自改变车型、更新车辆,不得出租转让或挪用牌照。对擅自更新为轿车营运的,按非法营运予以查处,取缔牌照;对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一律予以拘留、罚款。
五、对欺行霸市、涉恶涉黑及在集中整顿城市出租车客运市场秩序过程中出现的妨碍公务、聚众滋事、制造事端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国家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牟取暴利或充当黑车保护伞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广大市民要拒乘非法营运车辆,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举报,对举报查实的,视其情节予以奖励。举报电话: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4988110,市客运管理处2345000。
特此通告。
市公安局 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