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和旧城改造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0〕104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0-00057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平顶山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和旧城改造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平顶山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和旧城改造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规定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和旧城改造(以下简称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的相关政策,规范城中村和旧城改造过程中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与管理,进一步完善改造区域及周边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全面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的意见》(平政〔2005〕42号)、《平顶山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若干规定》(平政〔2008〕41号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平政〔2009〕30号)精神,现做出以下规定:

  一、使用范围

  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开发项目的拆迁安置和需要配套的道路、桥涵、园林绿化,水、电、气、暖干管铺设(单体建筑室内管网除外)等基础设施,学校、幼儿园、垃圾中转站、公厕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上述城市基础配套设施项目应在规划设计阶段和其他建设项目一并进行规划设计,在项目立项核准阶段同其他建设项目一并纳入立项内容,在项目实施阶段同其他建设项目一并纳入监理、监督范围,在竣工验收时同其他建设项目一并进行竣工验收。

  用于以上项目的资金,市财政部门在土地出让金缴纳入库且项目正式开工后,向区级财政支付土地出让金的65%,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统筹安排资金使用,各区城改办负责监督本辖区范围内城中村和旧城改造中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的同步实施并负责组织验收备案。各项城市基础配套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市财政部门再行支付35%。

  二、拨付程序

  (一)工程开工后,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土地出让收入65%部分支付程序1.区城改办负责汇集市政府批准的拆迁补偿方案及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项目设计,一并以书面形式报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和旧城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办)。2.市联席办审核后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呈报市政府审批。3.市财政部门依据市联席办的意见和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按程序从该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扣除相关费用,下同)中支付其中65%部分给区财政。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土地出让收入35%部分拨付程序

  1.区城改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及配套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形成备案材料,上报市联席办。

  2.市联席办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区上报项目进行现场甄别、认定。凡项目建设达到规划设计条件的,市联席办提出书面意见,呈报市政府审批。3.市财政局依据市联席办的意见和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将土地出让收入35%部分支付给区财政。4.凡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条件者,市财政不再向区财政支付土地出让收入35%部分,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部分由区政府负责按规划要求建设到位。

  三、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工程开工后,支付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土地出让收入65%部分需提供的材料1.市政府批准的拆迁补偿方案。2.市规划部门批准需要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项目内容和施工图纸。3.区城改办关于申请拨付土地出让收入65%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请示。4.市联席办关于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范围认定、拨付资金的审核意见和市政府批示。(二)工程竣工后,支付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土地出让收入35%部分需提供的材料1.区城改办提供该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竣工图纸和施工验收备案材料。2.区城改办关于申请拨付土地出让收入35%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请示。3.市联席办关于拨付资金的审核意见和市政府的批示。

  该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规定 通知

   主办:市城中村及旧城改造联席办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三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8月26日制发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