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0-00092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做好我市煤炭洗选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平顶山市煤炭洗选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0〕9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了《平顶山市煤炭洗选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平顶山市煤炭洗选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实 施 方 案
2010年以来,按照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和省政府关于平顶山市洗煤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拆除洗煤企业188家,涉及土地面积940亩,拆除洗煤企业违法建筑120000平方米,复耕土地480亩,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平顶山市煤炭洗选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0〕91号)要求,从根本上解决煤炭洗选行业中存在的数量多、档次低、污染严重、违法占地等问题,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再掀整治煤炭洗选行业高潮,整体提升行业水平,实现煤炭洗选行业健康科学发展。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促进我市煤炭洗选企业合理布局,提升产业规模和整体技术工艺水平,实现煤炭资源的洁净、高效、综合利用;采取必要的“三防”措施,完善环保设施,着力改善生态环境;拆除违法建筑,复垦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占地,完善拟保留企业的用地手续,规范企业用地行为,为我市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奠定基础。
二、原则和标准
(一)根据2010年5月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的甄别结果,现有洗煤企业规模在60万吨以下者,全部予以取缔关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洗煤厂原则上予以取缔关闭,中平能化集团下属配套洗选煤企业和其他规模在60万吨以上且各种手续齐全的洗煤厂,在具备完善的环保设施且实现污水达标排放的可予保留,否则一律取缔关闭。(二)拟保留的60万吨以上企业,必须限期淘汰明令禁止的设备、生产工艺,必须采用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介、跳汰及干法选煤等技术工艺。未办理省发改委备案手续的,要先进入我市“十二五”煤炭洗选行业发展规划,并于2010年底前补办省发改委备案手续。
(三)拟保留的60万吨以上企业,要限期完善防扬尘、防渗漏、防溢流等“三防”设施;露天煤场配建防风抑尘网或封闭煤场;场区进、出口建设车辆冲刷设施,防止道路运输污染;厂区临近公路一侧栽种树木,建设绿化带;干法洗选工艺生产车间要封闭运行,符合职业卫生保护标准,跳汰洗选工艺实现水闭路循环不外排,噪音达标;未办理环评手续的,限期于本年度前补办完善省、市环评手续。环保设施不达标,限期无法完善环评手续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四)拟保留的60万吨以上企业,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法补办、完善用地手续的,予以取缔关闭,拆除违法建筑,复耕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在申报发改、环保手续后完善用地手续,相关工作应于2010年底前完成。(五)拟保留企业未办理建设手续或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方面未达标的,限期于2010年底前办理建设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实现达标生产。(六)对于现有60万吨以上企业,不能在2010年底前按以上要求完善土地、发改、环评手续并建成设施的,一律予以关闭取缔。(七)新建的洗煤企业,一律先停止建设,经项目备案、环评批复、依法取得用地和建设手续后,方可建设。
三、时间安排
(一)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9月20日—10月31日)
凡按要求应取缔关闭的企业,10月31日前必须关闭到位,市联合整治办公室将赴有关县(市、区)现场督导。(二)督查总结阶段(2010年11月1日—11月25日)
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在11月8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煤炭洗选行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将组织工作组赴各有关县(市、区)督查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煤炭洗选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常务副市长邢文杰任组长,副市长郑茂杰、黄祥利,市政协副主席、市发改委主任张弓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监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商局以及平顶山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的平顶山市煤炭洗选行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二)落实责任主体。此次煤炭洗选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有关县(市、区)政府,政府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将此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要求实施拆除,组织有关部门帮助符合保留条件的企业申报相关手续,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三)强化部门联动。落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各有关部门配合联动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豫政办〔2010〕91号文件的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共同完成专项整治工作。
(四)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典型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曝光,推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严格责任追究。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有关县(市、区)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内容,对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规定》(豫发〔2008〕3号)要求进行严肃处理。对完不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的县(市、区),市政府将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该地区除民生、节能减排项目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环评、用地审批及核准。
主题词:能源 煤炭 治理 方案 通知
主办:市国土资源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三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9月28日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