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号 平政〔2011〕43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1-00030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豫政〔2011〕4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豫政〔201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兼并重组煤矿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

  (一)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监督兼并重组煤炭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承担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责。(三)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传达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专题研究和解决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落实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和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办矿、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兼并重组煤矿必须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实现资金到位、人员到位、管理到位,切实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照标准和程序,会同市、县(市、区)政府对兼并重组煤矿进行复工复产验收。

  (二)必须以资金或资产的形式进行投入,对兼并重组煤矿实施绝对控股,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1%,对兼并重组煤矿的人、财、物和矿井日常安全生产活动实行统一管理。(三)建立健全煤炭企业安全、生产、通风、机电、地测、调度等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会议、安全目标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审批、领导干部带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四)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加大安全投入,使兼并重组煤矿的通风、供电、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防冲击地压、防治煤(岩)与瓦斯突出等安全装备、设施、条件、系统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六大系统健全可靠。(五)向兼并重组煤矿派驻管理团队。“五职”矿长、科(队)长、班(组)长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选派。兼并重组前原有“五职”矿长及管理人员经考试合格被选聘的,一律交流使用,不得在原矿井继续留任。(六)兼并重组煤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检查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应满足要求。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配备的煤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应具备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其中采掘、机电、通风、地测等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20人。(七)强化兼并重组煤矿技术管理,建立健全煤矿技术资料档案。做好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自燃倾向性的鉴定报批工作。必须对兼并重组煤矿井下工程进行实测,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其中采掘工程必须每月实测填图。(八)强化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矿井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发现重大隐患,必须实施停产(停工)整顿,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九)加强兼并重组煤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逐步提高矿井机械化水平。兼并重组煤矿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炮采工作面应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井下必须采用机械化运输方式。(十一)加强兼并重组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对兼并重组煤矿劳动用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分配;对井下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体化管理,严禁使用包工队或将井下工程转包,杜绝以包代管。(十二)加强兼并重组煤矿的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按照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严禁交接班时在现场交叉作业,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十三)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把安全生产理念融入到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进一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增强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力。(十四)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定各岗位工作质量标准和各单项工程质量标准,强化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基层基础管理,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十五)兼并重组煤矿应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建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建立辅助救护组织,并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兼并重组煤矿应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经常开展灾害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知识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提升应急自救能力。(十六)兼并重组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向上级和当地政府报告。(十七)加强火工品管理,严禁使用非法火工品。

  三、明确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各产煤县(市、区)、乡镇政府应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对兼并重组后的煤矿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对煤矿依法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负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证照颁发和管理的部门,负责资源配置、建设项目核准、设计审批、生产能力核定、瓦斯等级鉴定、火工品管理、电力供应、从业人员资格准入等部门,应按照“谁许可、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其相应的管理、监督、监察职责。

  各产煤县(市、区)、乡镇政府应当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兼并重组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产煤县(市、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监管职责:(一)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煤矿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依法查处瞒报、谎报煤矿事故行为。对未依法履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职责的,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七条和国发〔2010〕23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及时制止处置,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监督检查辖区内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所属的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对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照“两到位、五控制”(包矿领导、驻矿人员到位,控制入井人数、灯房发灯数量、火工用品、主提升系统、用电量)的要求,对辖区内停工停产整顿的兼并重组煤矿严格监管。对申请复工复产验收的煤矿,按规定组织或者参与验收;对验收不合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实施关闭。(三)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证照办理、技术改造、生产能力核定等监督管理工作。(四)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事故隐患,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由煤矿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当地县(市、区)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由当地县(市、区)政府根据专家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五)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的供电、火工品供应、矿区稳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六)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统计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对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七)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参与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对兼并重组煤矿实施分类监管,全面提升安全监管效能

  (一)对尚未完成安全主体责任移交工作,仍处于停工停产状态的煤矿,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监管,监督煤炭企业严格落实省、市政府制定的停工停产各项措施,确保“两到位、五控制”。同时,各级煤矿安全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停工停产煤矿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停工停产煤矿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确保停工停产秩序稳定,真正实现对停工停产工作的管控。(二)对完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移交工作,并经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批准隐患整改的兼并重组煤矿,当地县(市、区)政府要对每座煤矿派驻3-5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监管工作站,实行“一矿一站”式监管。监管工作人员对煤炭企业的隐患整改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监督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隐患整改计划进行施工。杜绝超人员入井、超计划安排整改项目或使用非法火工品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现场监督到位。(三)对批准复工复产,进入正常生产施工阶段的兼并重组煤矿,地方政府主要依靠执法检查手段来实现监管职能。通过执法检查,一方面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另一方面对煤矿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查处和打击,实现兼并重组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目的。

  五、建立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奖惩机制

  (一)对产煤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和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煤炭、安监、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电力等)及其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辖区内煤矿发生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视情节和性质,依照下列规定先行问责:1.发生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对负有责任的乡镇长、分管副乡镇长,给予免职处理;责令县(市、区)长和分管副县(市、区)长写出书面检查。2.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处理;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3.发生一次死亡30-49人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0-29人重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

  (二)对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人员受伤或者经济损失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事故等级,比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豫政〔2011〕40号)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对被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因地方政府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煤矿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对监督检查不力的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证照管理部门,在证照颁发、审核环节把关不严,致使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矿长取得有关证照,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政府每年设立煤矿安全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突出的单位和部门。对完成年度安全目标任务,且当年度辖区内煤矿未发生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全市当年度未发生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对市政府煤矿监管部门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和标准另行制定。(六)落实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入井检查补助制度。由市、县财政按有关规定的补助标准,对所属安全监管人员的入井检查工作给予资金补助;对包驻矿监管人员统一发放交通、通讯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600元,不再核算入井检查补助资金。(七)各产煤县(市、区)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拿出具体对煤矿监管部门、煤矿监管人员、包驻矿人员的奖惩标准,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激励机制。

  六、有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对兼并重组煤矿的监管力度,加强政府煤矿监管部门的队伍建设。从部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职工待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确保监管队伍稳定。(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区域公司之间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互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作为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煤矿监管部门,共同搞好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下属的区域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应当自觉接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由政府牵头,拟定联合执法方案,组织安监、国土资源、煤炭、公安、工商、电力、劳动等涉煤部门开展不间断的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重点执法检查兼并重组煤矿登记备案的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重点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四)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要熟悉煤炭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煤炭专业知识和技术,做到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五)对不服从监管的兼并重组煤矿和区域公司,地方政府要依法进行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劳动 安全 意见

   主办:市煤炭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八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5月17日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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