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1〕21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1-00001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点企业:
  《平顶山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平顶山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
  “十一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大局,坚持抓基层、打基础,不断强化消防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坚持破瓶颈、求突破,积极开展火灾隐患治理和消防安全宣传,消防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确保了火灾形势持续平稳。同时,全市消防工作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仍很突出。一些地方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完全落实,社会化程度不高,“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仍不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队伍建设与日益繁重的消防保卫和灭火救援任务要求还有差距;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今后五年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做好消防工作,全面提升火灾预防和灭火应急救援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为全市实施“生态建市、产业立市、文化强市、和谐兴市”战略提供重要保障。为促进我市消防事业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设想,制定我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十二五”期间,全市消防工作的奋斗目标是: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消防安全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消防事业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社会消防监管模式创新发展,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不断提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加快,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体系得到完善,火灾形势保持持续平稳,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每十万人火灾死亡率控制在0.19以下,亡人火灾事故在全省保持较低水平。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消防工作组织领导
  (一)制定完善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消防条例》,制定完善各项消防制度和职责。出台关于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社会消防中介组织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产业集聚区消防建设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分类制定工作措施和管理标准。-
  (二)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继续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和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半年督导,年终考核,兑现奖惩措施。消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负总则,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各县(市、区)要在2011年制定出台“十二五”消防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完善政府常务会议每月研究消防工作制度,推动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重特大火灾及亡人火灾事故问责制。
  (三)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职能。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沟通信息,研究对策,解决问题。各行业、系统和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消防管理和协助消防监督双重职责,完善行业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行业消防安全考核,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建立并落实信息互通、联合执法、联合审批等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质监、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卫生、体育等部门在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时要将消防安全状况作为重要依据。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城乡抗御火灾能力
  (四)编制完善消防专业规划。各级政府在编制、修订城市规划时,应同时编制、完善消防专业规划,并及时发布。建立城市火灾风险和公共消防设施评估机制。各县(市、区)要在2012年前制定并发布消防专业规划。全市36个中心镇要编制消防专业规划,其它乡镇在编制规划时要有消防规划专篇。
  (五)加快消防队站建设。2011年舞钢消防二中队投入执勤,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郏县消防二中队建成,宝丰县、叶县、鲁山县完成消防二中队征地任务,市消防支队模拟训练基地功能进一步完善,达到部颁标准。2012年宝丰县、鲁山县、叶县消防二中队建成投入使用。“十二五”期间,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各新建一个公安合同制消防队,汝州市、郏县完成三中队建设任务,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全部建有消防站,对所有达不到建设标准的消防站进行升级改造。
  (六)加强公共消防水源建设。将市政消火栓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建立消防水源管理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定期评估的长效工作机制。在老城区改造、新城区扩建、城中村改造时,同步建设、配套、完善消防设施,将市政给水管网和市政消火栓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快补旧账,不欠新账。2012年底前,有市政供水管网的道路消火栓安装率达到100%。加强天然和人工消防水源以及消防车取水设施建设,确保消防水源满足消防实战需要。2013年底前,市政、供水部门在中兴路新建消防水鹤不少于3个,为消防车取水提供可靠保障。
  (七)提升消防装备建设水平。大力实施装备建设工程,不断优化消防部队执勤车辆装备功能结构。配备超高层建筑灭火专用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配齐举高类消防车、卫星通信指挥车,按照要求配备AT多功能水/泡沫消防车、涡喷消防车,加大专勤、后援类消防车配备比例。加强抢险救援器材配备,重点配备防护、侦检、救生、破拆、堵漏等器材。特勤装备、灭火救援攻坚组装备、综合应急救援队装备、个人防护装备及备份全部达标。
  三、强化消防安全基础防控,提升基层消防管理水平
  (八)规范乡镇、街道消防管理。乡镇、街道办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消防工作办公室,村(居)民委员会明确1—2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深入推进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基层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对乡镇、街道办消防网格精细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九)加强农村、城乡社区消防工作。加强农村、城乡社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备必要消防器材装备。深入推进“零火灾村镇”、“零火灾社区”创建活动,推行农村消防安全户户联防和社区消防工作区域联防制度,帮助指导所有农村、社区建立义务消防队,制定防火公约,实行每周进行防火检查,每月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制度。依托农村、社区警务室建立消防警务室,赋予其消防工作职能。
  (十)拓展巡防、保安队伍消防职能。进一步深化“巡消一体化”工作,明确治安巡防队消防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标准,逐步配备消防电动巡逻车及常用灭火器材,加强培训,提升其排查火灾隐患、消防宣传教育、处置初起火灾和初期应急救援救助能力。推进“保消一体化”工作,将消防知识纳入保安培训、资格考试内容。实行向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消防控制室派驻消防专业保安的消防专业保安派驻制度。
  (十一)加强消防薄弱区域安全管理。滚动实施中心城区老式居民楼、危棚简屋、城中村、“九小场所”等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推进简易水喷淋安装、老化电线更换和厨房灶台改造工程,优化消防薄弱区域消防安全环境。督促“三合一”场所、“九小场所”安装点式独立报警器,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等必要消防器材和逃生绳、防毒面具等辅助逃生设备,在外窗设置逃生通道,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能及时逃生。加强城乡接合部砖木结构建筑集中的城镇、村庄的综合治理和缺水地区、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地等消防集中整治。
  四、严格社会单位消防管理,控牢火灾防范重点
  (十二)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107号令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落实消防安全制度,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定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新进员工岗前消防培训制度,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演练,深化“三会三化”和“四个能力”建设,提升单位自我消除隐患、防控火灾的能力。
  (十三)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各社会单位深入贯彻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三会三化”建设规范》(DB41/T627-2010),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提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四个能力”。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全部达标,2015年所有社会单位全部达标。
  (十四)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较大规模的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与住宅、写字楼等其他民用建筑设置在一起的,必须独立设置消防控制装置,实现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系统的单独控制。深化消防设施标识化管理,对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泵、报警按钮等消防设施器材逐一标识,提示使用方法。深入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活动,督促单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制度,提升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
  (十五)创新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完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动态评价体系,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等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与单位安全评估、星级评定、信用等级评定等直接挂钩。探索成立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组织,将消防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服务、培训、评比内容,促使单位积极参与当地组织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大型消防宣传活动。指导连锁经营的商场、酒店、餐饮等大型企业建立统一的消防管理组织形式和制度,全面提升管理层次。
  (十六)从严管控火灾高危单位。按照“从高从严管理、超常措施防范”的原则,督促指导全市所有超大型商场市场、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大型易燃易爆单位建立“防消联勤”专职消防队、设立消防应急执勤点。对人员密集、易燃易爆、高层地下建筑等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火灾高危单位要从严审批,杜绝先天隐患,从严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防范措施。推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管理“四员”制度,即对每一家火灾高危单位,消防部门要明确首席监督员、首席灭火指挥员;单位自身明确应急疏散首位引导员、末位巡查员。消防中队要加强对辖区火灾高危单位的“六熟悉”演练,指导其完善灭火疏散预案。
  五、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有效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十七)适时开展综合性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适时协调安全监管、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开展综合性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活动,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整治合力。积极调动基层安全监管、巡防、保安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延伸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触角,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十八)持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持续开展针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建筑、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和商业密集区、城中村、城乡接合部、“三合一”、“九小”场所等火灾高危场所以及建筑消防设施、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产品等专项治理,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每日夜查、错时检查相结合,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堵塞通道、锁闭出口、停用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可燃有毒材料装修等重点问题要从严查处。
  (十九)坚决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社会公告、限期销案制度。对公安机关依法提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不能按期整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一律实施停业整改。将城中村、商业密集区、棚户区、“三合一”、“九小场所”等“乱点”纳入城市改造总体规划,确保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六、积极推进消防文化建设,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
  (二十)全面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的要求,将消防知识纳入普法教育重要内容,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党校应当将消防安全责任和法律、法规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民政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基层村官培训教育计划;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和义务教育、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二十一)巩固消防宣传教育阵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通信部门应当履行消防公益宣传义务,结合当地实际,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前后以及“119’消防宣传日期间积极开展公益消防宣传。广泛利用消防灯箱、宣传橱窗、大型标牌、LED(发光二极管)电子屏幕等形式,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拓展手机短信、楼宇电视、公交车体站牌、网站博客等新兴媒介,高频次、高密度传播消防安全知识。开展典型火灾警示教育,以案说法。开展常态化消防公益活动,深入推进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十二五”期间建成一个全市专业消防教育基地。
  (二十二)提高特殊群体火灾防范意识。实行外出务工人员消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人员深入企业员工宿舍、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外来务工人员聚居地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中小学校、幼儿园要设立消防安全辅导员,开设消防课程,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村庄、社区和福利院、养老院等单位要重点对聋哑盲人、鳏寡孤独、农村留守人员等弱势群体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提升特殊群体自救逃生能力。
  (二十三)深入开展消防大培训。将消防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公务员和人力资源教育培训计划,每年组织政府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参加消防培训和消防演练。推动落实系统、行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开展行业、系统消防知识大讲堂,提高社会单位消防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质。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从业人员,消防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人员等特殊工种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和持证上岗制度。
  七、加快消防信息化建设进程,提升消防科技支撑水平
  (二十四)推进消防信息化建设。积极整合应急资源,健全完善应急实力、应急预案、应急物资储备、专家及社会资源、灾害事故分析与评估等数据库,利用有线通信及动中通卫星通信等技术手段与省、市、县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有效对接,搭建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体化指挥平台,实现应急通信“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畅通,提高部队灭火和应急救援实战通信能力。推行消防一体化软件系统应用及二次开发,强化信息化手段在基层消防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灭火救援指挥、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等领域的应用。
  (二十五)研发推广消防新技术新手段。鼓励和支持针对化学危险品、高层地下建筑等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防护、处置与救援的理论创新与技术研发,为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和灭火作战提供技术保障。提倡家庭配备消防安全“四件宝”(灭火器、逃生绳、手电筒、防烟面具),大力推广声光警示诱导装置、新型防火阻燃材料、红外感应人员自动计数器、楼层显示器、自动报警逃生门锁、独立报警器、电子巡更等消防新产品、新技术,以科技手段降低火灾风险。
  八、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构建多元化消防力量体系
  (二十六)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素质强警、从优待警、廉洁立警的方针,建立与公安警务机制改革相适应的扁平化、效能化、实战化消防勤务新模式,提升消防部队保障公共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把合同制消防队伍和消防文职人员队伍建设作为重要的力量增长方式,规范征招、培训、管理使用和保障工作。
  (二十七)推动发展专职消防队伍。“十二五”期间,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聚集的乡镇,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全市36个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产业聚集区等,全部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2011年,汝州市、郏县、鲁山县、叶县分别建成3个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舞钢市、宝丰县分别建成2个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2012年,全市50%的中心镇成立政府专职消防队,2014年前,所有乡镇全部成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大型发电厂、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等,全部建成企业专职消防队。
  (二十八)鼓励发展志愿消防队伍。依托消防互联网大力发展消防志愿者队伍,到2015年底,全市注册消防志愿者不少于20万人。加大消防志愿者培训力度,每年组织消防志愿者开展不少于20天的集中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初期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基本的消防安全技能。2013年年底前,除应建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外,其他乡镇要建成符合“四有标准”(有固定队址和车库、有4至6名队员、有1部四轮消防水罐车、有必要经费保障)的兼职消防队;所有重点单位、村庄、社区要建成志愿消防队,配备基本的消防器材装备,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扑救初期火灾等职责,遇有紧急情况,随时就近召集参加灭火救援。
  九、推进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升社会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九)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政府政务督办和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加强市、县二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下地区依托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保安力量等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将高速公路救援、矿山救援、电力抢险、燃气抢修、医疗救护、建筑工程、石油化工等社会优势专业救援力量纳入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立应急管理专家队伍,搭建由相关行业部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技术保障平台。
  (三十)健全应急救援运行机制。加强应急救援快速响应、组织指挥、协同作战等联勤联动机制建设,每年至少召开2次由联勤联动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分级制定综合应急响应预案,细化职责分工,明确指挥关系,优化调度方式,加强协同配合,确保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调度和有效联动。各相关联动单位要定期会商、互通信息,建立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资质认定、应急管理专家队伍聘用、应急志愿者招募管理和应急救援队伍登记备案等制度。
  (三十一)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制定应急队伍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开展2次应急管理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建立应急救援演练基地,采取模拟推演、跨区域拉动和联合实战演练等方式,积极开展由多种应急队伍参加、多部门协同配合的综合性应急演练。市政府每半年、县(市、区)政府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综合性应急演练。
  十、加大消防事业投入,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三十二)建立健全消防经费预算保障机制。制定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逐步加大对消防经费的投入。落实专项经费,将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保障经费、信息化建设及日常维护经费、消防宣传经费等作为重点保障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足额拨付。城市维护费用用于消防设施维护和消防装备建设的经费按照不低于6-8%的要求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将消防员高危、生活、执勤、健康等职业补助津贴纳入各级财政保障范围。
  (三十三)建立健全贫困地区消防事业扶持机制。市财政每年要安排适当资金支持财政困难县消防队站和消防装备建设,逐步缩小地区间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差距。各级政府在安排对下转移支付时,应将基层消防部队建设作为测算因素之一。
  (三十四)建立健全社会消防力量保障机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在经费投入、完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落实伤残抚恤待遇、减免相关税费、建立激励机制、支持再就业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提供政策保障,确保队伍生命力和发展后劲。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装备设施经费由地方政府统筹保障。
  十一、提升消防管理效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三十五)进一步提升消防行政许可服务水平。按照便捷、利民、优质、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缩短消防行政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逐步建立并联审批、集中办理、上门服务新机制。推行“阳光”服务,实行行政许可依据、办理程序、审批进度、许可结果“四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公益项目、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产业集聚区、大型工业园区建设,要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分专业、分项目、分工期审批,全程服务工程项目建设。
  (三十六)进一步提升消防行政执法服务水平。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实现消防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成立消防技术服务队,深入社会单位免费提供技术咨询和设施检测。建立网上举报投诉平台,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主动改进执法工作。
  (三十七)进一步提升灭火应急救援服务水平。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类灾害事故危害。落实灭火应急救援现场移交、群众评议和信息通报等制度,规范灭火应急救援行为,提高灭火应急救援效能。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坚持依法执勤、文明执勤、热情服务,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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