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11〕50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1-00057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点企业:

  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逐项抓好落实。对于《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要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将各项工作年度完成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公示后要严格实施,特别是中小企业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

  (市安监局牵头,市有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各县(市、区)负责所辖区域内企业)

  2.督促企业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三超”行为。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督促县(市、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市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3.督促企业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4.严格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三)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5.督促煤矿、非煤矿山落实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市煤炭局、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四)强化职工安全培训6.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经过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市安监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五)全面开展安全达标7.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督促县(市、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8.督促企业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而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市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9.督促煤矿、非煤矿山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煤炭局、市安监局负责)10.督促落实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配合)11.督促落实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12.督促落实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市质监局牵头,市安监局配合)13.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建设项目要实施全程在线监控。(市安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分工负责,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14.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三)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15.督促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市财政局牵头,市国资局、市安监局、市审计局配合)16.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安监局配合)17.进一步落实《安全平顶山创建纲要(2010—2020年)》。(市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18.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并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19.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20.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市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21.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平顶山银监分局配合)(三)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22.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督促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做到“三同时”的,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市安监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煤炭局、市总工会负责)23.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市安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煤炭局负责)(四)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24.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市妇联、市财政局、市安监局负责)25.督促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总工会配合)26.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监督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广播电视总台、市安监局、市监察局配合)

  四、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快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27.加快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政府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局、市安监局、市煤炭局配合)28.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区)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29.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三)完善企业应急预案30.督促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并实现与当地政府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一)加快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标准31.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32.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市煤炭局、市发改委负责)33.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实施关闭取缔。(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煤炭局负责)(三)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34.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市编办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负责)35.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加强政策引导

  (一)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36.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全市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煤炭局负责)37.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安监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平顶山银监分局配合)(二)加大安全专项投入38.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政府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安监局、市煤炭局负责)39.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资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安监局、市煤炭局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40.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市财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配合)41.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安监局配合)42.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43.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三)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44.认真落实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财政局、市安监局配合)(四)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45.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河南城建学院、平顶山学院、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七、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46.督促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我市发展规划时,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市发改委、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47.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市安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48.将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制订措施、认真落实,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煤炭局配合)49.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予以公布,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市安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三)加快产业重组步伐50.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安监局、市煤炭局配合)

  八、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51.对各级、各部门和各重点企(事)业单位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政府法制办配合)52.加大较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市、区)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煤炭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53.对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发生较大事故的,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牵头,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54.对于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县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顶山银监分局负责)(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55.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安监局、市监察局牵头,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五)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56.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市、县两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57.及时公告已结案的事故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委宣传部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主题词:劳动 安全 方案 通知

   主办:市安监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八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6月10日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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