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下发新政策 粮价变动较大时启动实施

文号 索引号 000000000/2016-00082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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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省政府获悉,省政府下发了《河南省粮食经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办法》,在粮食价格变动较大时,由省政府决定启动实施该办法。该办法将能有效防止游资炒作粮食。

 根据规定,凡是在我省工商部门注册的所有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和销售的企业必须保持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在粮食市场供大于求、价格下跌幅度较大时,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不低于以下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具体为: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20%,从事粮食加工的粮食经营企业的原料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20%,成品粮油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15%,从事原粮销售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0%,从事成品粮销售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15%。在新粮集中上市期间,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25%。

 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时,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不高于以下最高库存量的义务。具体为: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30%,从事粮食加工的粮食经营企业的原料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30%,成品粮油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0%,从事原粮销售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5%,从事成品粮销售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0%。新粮集中上市期间,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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