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1〕81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1-00004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十二五”单位GDP能耗降低16%的节能目标,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节能减排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规定〉的通知》(平发〔2008〕12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平政〔2008〕8号)精神,现将各县(市、区)政府、新城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十二五”节能目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节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11年以来,我市出现了“十一五”以来能耗增速首次快于经济发展速度,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和单位GDP能耗均不降反增,节能降耗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得力措施,扎实推进节能工作。
二、认真做好节能目标的分解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新城区管委会要将节能指标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节能指标分解落实到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同时,要健全节能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的综合评价考核。
三、加强对节能目标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新城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及时研究分析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对措施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企业,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必要时对其新建高耗能项目暂停受理和审核。
附件:1.“十二五”各县(市、区)政府及新城区管委会节能目标
2.“十二五”市直有关部门节能目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能源 节约 目标 通知 主办:市发改委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二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1月8日制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