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河南省焦(作)桐(柏)高速公路叶县至舞钢段建设征地拆迁部分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09〕95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7-00056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舞钢市、叶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焦(作)桐(柏)高速叶舞段建设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焦(作)桐(柏)高速公路叶县至舞钢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的通知》(平政〔2008〕9号)精神,经充分调查论证,确定了焦(作)桐(柏)高速公路叶县至舞钢段建设征地拆迁部分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焦(作)桐(柏)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所涉及到的木瓜树补偿标准为:1-2年木瓜树每棵按0.5元补偿;3-4年木瓜树每棵按5元补偿;6年以上木瓜树每棵按200元补偿。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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