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产业集聚区晋升激励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12〕21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2-00004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产业集聚区晋升激励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2月25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三日

  平顶山市产业集聚区晋升激励考核

  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平政〔2010〕20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意见》(平办〔2011〕11号)精神,参照《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产业集聚区机构编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编〔2011〕18号)要求,为建立完善综合考核、竞争激励、动态管理的产业集聚区晋升激励机制,促进产业集聚区实现科学发展、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平顶山平新产业集聚区、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平顶山市石龙产业集聚区、舞钢市产业集聚区、汝州市产业集聚区、郏县产业集聚区、叶县产业集聚区、宝丰县产业集聚区和鲁山县产业集聚区等10个省定产业集聚区。

  二、考核指标

  围绕做大做强产业、突出主导产业、注重质量效益的产业集聚区建设要求,主要包括以下4项考核指标。(一)营业收入。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三上”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及转让资产取得的收入。“三上”企业(单位)包括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资质以内建筑业、全部房地产开发业、限额以上服务业法人企业单位,以及达到“三上”规模、经省统计局核准的、其归属法人单位不在本区内的产业活动单位。(二)主导产业营业收入比重。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符合产业集聚区规划的主导产业的“三上”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及转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占区内全部“三上”企业(单位)营业收入的比重。

  (三)税收收入。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三上”企业(单位)实际缴纳的,由国税和地税部门征收的各种税收收入总和。

  (四)固定资产投资。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项目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总额。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三、考核体系

  (一)晋级标准

  1.副县级产业集聚区标准。报告期末在全省产业集聚区排名中进入前50名(排名按省产业集聚区考核结果认定,下同),且同时达到以下4项考核标准的,可按副县级规格配备:

  (1)区内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2)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区内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60%以上;(3)税收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4)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60亿元以上。2.正县级产业集聚区标准。报告期末在全省产业集聚区排名中进入前30名,且同时达到以下4项考核标准的,可按正县级规格配备:(1)区内企业营业收入达到400亿元以上;(2)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区内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70%以上;(3)税收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4)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80亿元以上。(二)考核方法

  对产业集聚区实行年度考核,对领导干部实行动态管理,充分利用省产业集聚区考核结果,每年对其指标数据和全省排名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对达到晋级标准的产业集聚区,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晋升规格;因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环境保护等出现重大问题,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不得晋升,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对综合排名连续两年位于全省后30位的副县级产业集聚区和全省后50位的正县级产业集聚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领导干部已晋级别。

  四、组织实施

  (一)成立机构设立市产业集聚区考核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由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招商局、市安监局、市信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编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共同负责产业集聚区考核晋升工作。          (二)任务分工   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考核产业集聚区内企业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等指标;市统计局、市发改委负责考核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区内营业收入的比重指标;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考核税收收入指标;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信访局分别负责提供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等方面情况。        (三)工作程序

  每年3月份,由产业集聚区所在县(市、区)根据其发展情况提出晋升申请。4月底前,由市考核办对各县(市、区)申报数据进行初核后,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对申报数据进行考核排名。对符合调整条件的,依据考核结果提出产业集聚区领导干部晋级或降级建议,报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对领导干部晋级或降级;需要晋级或降低机构规格的,报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编办商产业集聚区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核定人员编制。(四)纪律要求市考核办各成员单位要严肃纪律,认真负责,严格统计制度,确保考核结果的真实准确;各产业集聚区要如实申报各项指标数据,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实行一票否决,取消领导干部已晋级别。

  主题词:经济管理 考核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3月6日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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