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2〕40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2-00016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平顶山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全市矿业秩序稳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5月10日至8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根据国家、省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本次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查处并坚决取缔无证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和要求
  本次专项行动清理整治工作的重点是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煤炭、铁、铝土等矿产资源,及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违法勘查开采行为。
  (一)全面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煤炭、铁、铝矾土等非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勘查开采行为,及时拆除非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停水、停电、停炸药,恢复地貌,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二)严厉查处以采代探等违法勘查行为。对存在以采代探、不按照批准的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勘查规程施工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没收以采代探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限期整改不合格和拒不停止以采代探行为的,依法提请发证机关吊销或注销勘查许可证。(三)严厉查处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对正常生产特别是以井工方式开采的矿山定期监督勘查,发现超越批准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或填封越界部分,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成立平顶山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1)。
  四、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本辖区内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对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清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关闭非法采矿点。对兼并重组关闭退出的煤矿要严格按照关闭标准及时关闭到位。(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案件。在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前不得为申请人办理登记、延续、变更、转让等矿业权申报手续。对已关闭到位的矿井加大巡查力度,严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三)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供电部门的供电行为实施监督。(四)纪检监察部门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公安机关负责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企业使用炸药、雷管等爆破物的管理。对违法勘查、开采的矿山企业的炸药、雷管要及时进行查处,并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六)安监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对非法矿山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七)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大对停工停产整顿矿井的明察暗访力度,发现停工停产矿井违法、非法生产,要依法从重处理。(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矿山企业用工管理,加大对矿山企业劳动监察力度。对从事非法违法开采使用的非法务工人员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并移送公安机关组织遣散。(九)工商部门负责对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或确定的非法违法开采勘查矿山企业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十)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瞒报事故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决定关闭的煤矿,要及时依法上报注销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十一)供电部门配合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用电行为的监管。不得为非法违法勘查、采矿点提供用电。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违法勘查、开采矿点及时采取停电、断电处理措施。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10日—5月31日)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项行动动员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同时,要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教育工作,努力营造打击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良好舆论氛围,为顺利开展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工作奠定基础。(二)调查清理阶段(6月1日—6月30日)
  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拉网排查,进行分类梳理,登记造册,全面掌握辖区内的所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行为情况。6月25日前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排查登记表》(见附件3)和《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分类统计汇总表》(见附件4)加盖地方政府公章上报市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上报的统计数据要真实,严禁瞒报漏报迟报、弄虚作假,否则,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格追究责任。(三)查处整治阶段(7月1日—7月31日)
  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结合排查清理情况,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对清理出的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查处。7月25日前将《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立案查处情况统计汇总表》(见附件6)和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材料加盖当地政府公章,上报市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该项工作纳入市政府九个安全生产督导组(见附件1)督导检查的内容。
  (四)总结验收阶段(8月1—8月10日前)
  各县(市、区)对本辖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要于8月5日前将本项工作总结上报市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验收组对各县(市、区)开展打击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治不到位、不彻底、未能通过验收的,将暂停其辖区新设矿权的审批(审核)手续,并严肃追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健全巡查监管、联席会议、联合查处、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构建完善的打防结合长效机制。要深入分析本辖区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深层次问题,从管理上查找原因。要进一步落实矿区巡查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加强重点矿区巡查,及时掌握非法采矿活动的动态。对非法采矿活动猖獗的矿区,要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措施,迅速取缔各种非法采矿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二)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
  监察、发改、国土资源、公安、安监、煤管、煤监、劳动、工商、电力等相关部门既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又要密切配合、沟通信息、交流情况,严肃查处,形成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对非法违法开采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为违法开采者充当保护伞的机关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立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做好案件线索的移交、违法性质的认定、违法行为的查处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切实防止违法勘查、开采行为死灰复燃。(三)依托矿产卫片执法,全面开展专项行动
  以2011年度矿产卫片监测工作成果为基础,结合群众举报、媒体反映、动态巡查,全面组织清查本辖区内非法开采、违法勘查等采矿行为。通过清查,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四)公开曝光,营造氛围各县(市、区)政府要广泛发动群众,积极组织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矿产资源行动,公开“12336”国土资源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在查处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案件工作中,要选取一批重大违法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查处,做到既查处事又查处人。对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并及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宣传报道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好做法和成功经验,公开曝光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营造强大舆论氛围。
  附件:1.平顶山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2.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