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2〕57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2-00037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点企业:  《平顶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平顶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整合城市管理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量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细化管理行为,形成发现和处置城市管理问题、监督城市管理行为的完整闭合系统的方法。

  第三条 平顶山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平顶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按照“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分工合作、社会参与,统一标准、统一监督,分级指挥、按责处置”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重要决策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推进和日常协调工作。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负责职责范围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发改、财政、工信、住建、规划、公安、交通、公用事业、通讯、人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是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平顶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研究制订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行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拟定并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与绩效评价办法,及时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报告系统评价结果,并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二)负责市区城市管理各种问题的信息采集、分类、处理,巡查列入管理范围的城市部件、事件;(三)负责对城市部件、事件的问题进行审核、立案、派遣,并对问题处置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督促、核查、结案;(四)对市区城市管理状况以及各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责任单位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收集、评价和反馈;(五)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一级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数字化城市管理网络系统、数据系统、呼叫系统、热线电话系统、监督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建立城市管理工作电子档案;(六)负责指导各区政府(管委会)、相关责任单位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第七条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设立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负责工作范围内的派遣、协调和督办工作。

  第八条 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负有处置责任的区政府(管委会)、相关责任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施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要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及时做好处置工作。

  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单位的信息系统要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技术、业务等方面的对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应制定有关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范围、分类、立结案、处置期限等标准,并按统一的标准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体现整合资源、降低成本、发挥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并注重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城市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各部门对已建成的信息化系统和网络,要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与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各区政府(管委会)、各相关责任单位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交换共享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信息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实施统一的信息采集、受理、派遣和核查工作。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采集,是指按划定的网格区域,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通过日常巡查或其他方法发现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问题,并将其传输到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的过程。

  第十四条 信息采集督查员采集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及信息采集规范要求,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传输至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不得漏报、虚报、瞒报、假报。

  第十五条 信息采集督查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六条 信息采集督查员采集信息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阻扰信息采集。

  威胁、恐吓、侮辱信息采集督查员,或抢夺、盗窃、毁损信息采集设备,或采取暴力手段致使信息采集督查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信息采集督查员采集的信息,对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经受理、核查后,可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应当设立并公布公众投诉电话、网上投诉地址等,及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城市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投诉,并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处置和反馈。

  第四章 受理派遣和处理核查

  第十九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依据本办法和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对采集的信息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直接向对应的责任单位派遣。

  第二十条 责任单位在接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处置派遣信息后,应当组织相应人员按规定时限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第二十一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根据责任单位反馈情况,指令信息采集督查员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通过的,予以结案;未通过核查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进行二次派遣。

  第二十二条 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责任不清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协调,明确相应的处置责任主体,被明确的责任主体必须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对市民举报、投诉的相关问题,要及时将处置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按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分类及处置期限的规定,对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由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的分析、评价结果纳入各类责任考核范围,包括:(一)市政府对区政府(管委会)、相关责任部门(单位)的考核。(二)区政府(管委会)对乡镇、街道以及区直各责任部门(单位)的考核。

  (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所属单位的考核。

  (四)监察部门工作效能监察。

  第二十五条 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相关责任人对交办的问题推诿、扯皮、拖延处置或因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第六章 投入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系统平台的规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报立项,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拓展等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统筹解决。各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相关专业单位自行解决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及相关责任单位应在人力、财力、政策、技术等方面对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提供支持。

  第二十八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逐步加大对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投入,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相关经费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含地下管网),是指城市中具有明确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的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房屋土地等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设施。(二)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管理部件发生改变或者破坏而引起的城市管理现象。

  第三十条 各县(市)、石龙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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