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12〕48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2-00057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平顶山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O二年七月二日
  平顶山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增强处置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能力,规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开展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省(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1.3工作原则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安监局具体承担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和事故影响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非煤矿山行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上与《河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衔接,下与平顶山市9个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相关预案衔接。
  2危险性分析
  全市共有非煤矿山企业200多家,类型繁多,水文地质条件多样化。存在的事故灾害类型主要是山体滑坡、坍塌,矿井水灾火灾、冒顶片帮、尾矿库溃坝等,存在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性。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市政府组织成立平顶山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1.1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环护局、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有关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
  3.1.2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职责
  3.1.2.1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启动、终止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
  3.1.2.2统一领导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1.2.3成立现场工作组,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及事故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1.2.4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对事故的联合行动方案;
  3.1.2.5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3.1.3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具体事务和日常统筹协调工作。
  3.1.4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1.4.1市政府办公室:承接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请示指挥长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传达上级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督促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指示。
  3.1.4.2市安监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定现场处置措施;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协调专家参与应急救援,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工作;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3.1.4.3市公安局: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畅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1.4.4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扑灭事故现场地面火灾,控制地面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组织地面伤员的搜救工作。
  3.1.4.5市卫生局:确定受伤人员救护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3.1.4.6市环保局:协同相关部门划定警戒区域,控制事故现场;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现场调查,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开展污染现场应急监测,协同有关部门分析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做出恰当的认定;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责任人的处理;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参与污染事故现场泄露污染物的后续处理工作;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信息,向上级报告污染动态。
  3.1.4.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监督抢险车辆的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3.1.4.8市质监局:提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技术资料;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3.1.4.9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3.1.4.10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应急救援物资、抢险器材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3.1.4.11市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察。
  3.2事故现场工作组职责
  事故现场工作组是按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指定成立并派往事发地的临时工作机构。根据事故发生的类别,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相关单位人员组成。事故现场工作组的职责是:
  3.2.1指导参与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3.2.2负责跨区域应急专家、救援队伍的协调调度工作;
  3.2.3为事故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3.2.4承办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应急救援专家职责
  3.3.1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制定,提出科学合理的救援方案;
  3.3.2研究分析事故灾害形势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3.3提出有效防范事故扩大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3.3.4对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建议。
  4信息报告与预警预防
  4.1信息监控
  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供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并进行监控分析,督促地方政府及相关企业进行整治。
  4.2信息报告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上报。要根据事故分级标准,认真组织研判,对应上报省辖市级政府的事件,须在事发1小时内上报。
  市政府相关部门接到上级部门转来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4.3预警预防根据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监测监控结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预警建议进行预警,按照预测事故等级,做好应急响应准备,事故一旦发生,按事故等级立即进行响应。
  各相关部门要对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进行备案登记;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4.4预警预防分级
  按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事故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
  4.4.1Ⅰ级预警。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死亡时。
  4.4.2Ⅱ级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
  4.4.3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安全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
  4.4.4Ⅳ级预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或引发安全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在非煤矿山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山体滑坡、坍塌,尾矿库溃坝,矿井水灾、火灾,冒顶片帮等事故,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
  5.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5.1.1.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5.1.1.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事故灾难。
  5.1.1.3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事故灾难。
  5.1.1.4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
  5.1.1.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生产事故灾难。
  5.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5.1.2.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事故。
  5.1.2.2超出市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事故灾难。
  5.1.2.3跨市级行政区的生产事故灾难。
  5.1.2.4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5.1.2.5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事故灾难。
  5.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5.1.3.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重大事故。
  5.1.3.2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事故灾难。
  5.1.3.3跨县级行政区的生产事故灾难。
  5.1.3.4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5.1.3.5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事故灾难。
  5.2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实施,省安监局及时启动《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应急响应,市政府启动《平顶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安监局及时启动《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应急响应,市政府启动《平顶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
  Ш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启动《平顶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应急响应,市政府按照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
  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市政府安委会领导同志认为需要省政府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在立即上报省安监局的同时,启动《平顶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3响应程序
  接到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有关部门按下列内容和程序开展应急响应:
  5.3.1市政府办公室
  5.3.1.1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及时上报;
  5.3.1.2根据领导指示,通知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5.3.1.3接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传达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
  5.3.1.4向省政府报告事故信息,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5.3.1.5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通报情况。
  5.3.2市安监局
  5.3.2.1及时提供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救援装备和救援物资信息;
  5.3.2.2开启安全生产专家库,做好相应行业专家调用工作;
  5.3.2.3组织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3.2.4局领导及有关科室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救援指挥部指示做好相应工作;
  5.3.2.5根据事故现场工作组的要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进行救援;
  5.3.2.6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5.3.2.7做好应急救援后事故调查处理准备工作。
  5.4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5.4.1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要点
  发生非煤矿山事故,事故现场指挥部应尽可能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5.4.1.1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同时探明事故类型及发生的地点和范围,查明被困人员,组织营救;
  5.4.1.2根据事故类型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5.4.1.3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巷道或工作场所,使原有生产系统尽可能恢复功能,进一步创造抢救与处理事故的条件;
  5.4.1.4迅速调集应急救援物资及食物、饮用水,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保障条件;
  5.4.1.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
  5.4.2现场紧急处置措施非煤矿山事故常见类型为:边坡坍塌事故、透水事故、冒顶片帮事故、中毒窒息事故、火灾事故、爆破器材爆炸事故、尾矿库溃坝等。针对上述非煤矿山事故的特点,其处置方案要点分别如下:
  5.4.3边坡坍塌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5.4.3.1确定边坡坍塌事故发生的位置和范围;
  5.4.3.2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5.4.3.3明确事故发生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岩土性质,台阶与边坡的设计参数及相关气候条件;
  5.4.3.4明确事故地点的危险因素,尤其是存在的浮石、险石;
  5.4.3.5明确所需的边坡坍塌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4.3.6确定清除危险源的基本方法;
  5.4.3.7确定受灾人员救助方案;
  5.4.3.8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边坡情况,防止二次坍塌、事故扩大。
  5.4.4透水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5.4.4.1确定透水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
  5.4.4.2迅速撤出灾区人员;
  5.4.4.3明确透水地点的水文地质及气候条件;
  5.4.4.4明确透水矿井作业范围内的井区、采空区、积水区等的相关参数及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情况;
  5.4.4.5尽快判明水源情况,立即关闭巷道防水门、封堵防水墙、其他防控水闸门等,保证排水设备不被淹没,根据水情决定是否切断现场电源,防止水中带电伤人,电气设备短路烧坏;
  5.4.4.6排水能力不足时,应增加水泵和管路(包括利用其他管路作临时排水管);
  5.4.4.7针对具体情况进行阻水,如有泥砂涌出时,应建筑滤水墙,并规定滤水墙的建筑位置和顺序;
  5.4.4.8明确防止二次透水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5.4.4.9明确所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4.4.10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5.4.4.11确定井下排水及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5.4.4.12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透水矿井外部水系状况,防止洪流、河水及地下水持续灌入井下。
  5.4.5冒顶片帮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5.4.5.1确定事故发生区域范围和被埋压、堵截的人数和位置,分析抢救、处理条件;
  5.4.5.2明确事故发生地点的地质条件、岩土性质及巷道、工作面的相关设计参数;
  5.4.5.3迅速恢复冒顶区的正常通风,必要时利用压风管、水管或打钻孔向被埋压或截堵的人员供给新鲜空气;
  5.4.5.4必须坚持由外向里的原则,加强支护,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清理出抢救人员的通道,必要时可开掘通向遇难人员的专用巷道;
  5.4.5.5抢救中,禁止用爆炸的方法处理阻碍的大块岩石。若遇大块岩石威胁遇难人员,可用石块、木头等支撑使其稳定,也可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大石块,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
  5.4.5.6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顶板两帮情况,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5.4.6中毒窒息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5.4.6.1施救人员必须配备使用防毒器材,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5.4.6.2明确中毒窒息原由(有害气体的来源),迅速撤出灾区人员,抢救遇险人员;
  5.4.6.3明确通风线路,加强对充满有害气体的主要巷道通风,并决定是否反风;
  5.4.6.4及时撤出因正常通风或反风而受到有害气体威胁区域的人员,准备处理事故所必需的设备、材料;
  5.4.6.5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测有害气体浓度等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4.7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5.4.7.1在起火原因、火区范围查明之前,施救人员必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5.4.7.2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5.4.7.3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和尽可能找到起火原因;
  5.4.7.4迅速切断灾区电源;
  5.4.7.5采取措施防止火区和火灾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向其他巷道和工作面蔓延;
  5.4.7.6慎重选用灭火方法;
  5.4.7.7在整个抢救和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严密监测有害气体及风向的变化,防止出现中毒窒息等次生衍生事故;
  5.4.7.8明确通风线路,并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反风;
  5.4.7.9明确所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4.7.10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5.4.7.11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5.4.8爆破器材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5.4.8.1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5.4.8.2确定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
  5.4.8.3迅速切断灾区电源;
  5.4.8.4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特别要查明有无引爆其他爆炸源、火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泄漏等;
  5.4.8.5排除现场危险物品,特别是附近易燃易爆物品;
  5.4.8.6确定爆炸后危险因素(火灾、有毒气体产生、大面积塌方、坍塌等)控制措施;
  5.4.8.7明确所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4.8.8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5.4.8.9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5.4.9尾矿坝溃坝垮坝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5.4.9.1确定事故发生的地点和影响范围;
  5.4.9.2迅速组织撤出尾矿库溃坝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及人员;
  5.4.9.3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引发次生的安全事故和环境事故;
  5.4.9.4掌握事故所在地的水文地质、气候条件及尾矿库相关设计参数;
  5.4.9.5明确所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4.9.6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5.4.9.7进行技术分析,确定抢险救援方案;
  5.4.9.8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影响;
  5.4.9.9在抢险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控尾矿库状况,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5.4.10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特点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工作面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制式服装、矿用安全帽和矿用靴即可;工程抢险、消防、侦检和救护队员等进入井下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安全头盔、密闭型防毒面罩、救援防护服、空气呼吸器和防爆工具等。
  5.4.11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相关科技支撑机构负责及时检测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提供地质变化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事故影响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地质、矿区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5.5响应终止
  根据掌握的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确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得到消除,现场工作组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建议,应急救援指挥部确定响应终止。
  6信息发布
  事故新闻发布工作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发布。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各成员单位及其负责人通讯联系应畅通,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信息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库,与相关部门建立应急工作机制,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7.2救援装备保障。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数据库,相关成员单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器材。掌握社会有关重点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调用工作机制。
  7.3应急队伍保障。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全面掌握应急救援队伍情况;建立完善应急队伍调度工作机制。
  7.4应急专家保障。建立各行业应急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7.5交通运输保障。现场救援交通保障统一由事故发生地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7.6医疗卫生保障。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必要时,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指示相关部门申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现场指导或实施对伤员的救治。
  8善后处置
  搜集事故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准备,协调相关善后工作。
  9宣传、培训和演练
  9.1宣传。本预案下发后,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
  9.2培训。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省、市相关业务培训,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
  9.3演练。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每年1次,特殊、常见灾种不定时演练),确保落到实处。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产品开采、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过程中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事件。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适时组织有关人员每3年对本预案进行1次修订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进行完善。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要及时组织修订。
  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0.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10.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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