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12年度责任目标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12〕62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2-00023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对我市责任目标的最新调整,市政府决定对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责任目标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县(市、区)
  (一)调整1项
  将“非公有制经济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调整为“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增长”。  (二)增加5项  1.完成市政府确定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  2.完成市政府确定的文化改革发展工作目标任务。  3.完成市政府确定的防震减灾工作目标任务。  4.完成市政府确定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目标任务。  5.完成市政府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任务。
  二、市直部门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调整1项:将“非公有制经济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调整为“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增长”。  (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增加1项:完成省政府确定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  (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增加1项:完成省政府确定的文化改革发展工作目标任务。  (四)市科技局
  增加1项:完成省政府确定的防震减灾工作目标任务。  (五)市编办
  增加1项:完成省政府确定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目标任务。  (六)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增加1项:完成省政府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任务。望以上单位对调整后的责任目标认真执行并落实。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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