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2〕62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2-00023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对我市责任目标的最新调整,市政府决定对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责任目标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县(市、区)
(一)调整1项
将“非公有制经济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调整为“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增长”。 (二)增加5项 1.完成市政府确定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 2.完成市政府确定的文化改革发展工作目标任务。 3.完成市政府确定的防震减灾工作目标任务。 4.完成市政府确定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目标任务。 5.完成市政府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任务。
二、市直部门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调整1项:将“非公有制经济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调整为“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增长”。 (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增加1项:完成省政府确定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 (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增加1项:完成省政府确定的文化改革发展工作目标任务。 (四)市科技局
增加1项:完成省政府确定的防震减灾工作目标任务。 (五)市编办
增加1项:完成省政府确定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目标任务。 (六)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增加1项:完成省政府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任务。望以上单位对调整后的责任目标认真执行并落实。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