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房屋租赁业和饮食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2〕80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2-00049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房屋租赁业和饮食业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5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开展房屋租赁业和饮食业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对象

    平顶山市范围内有房屋租赁行为(含各类商场、写字楼)的各类企业、行政事业类单位及个人;全市范围内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年限

    检查房屋租赁业和饮食业纳税人2011年1月1日-2012年6月30日的纳税情况。对偷漏税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纳税人和群众举报案件,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方法步骤

    检查分为自查和重点检查及总结3个阶段,

    (一)自查、补报阶段(2012年10月1日-10月31日)

    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要对自身经营和纳税义务完成情况认真开展自查。

    1.房屋租赁业:单位纳税人重点自查是否存在已收取租金而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情形;是否存在将“房屋租赁”按照“场地租赁”项目申报纳税,少缴房产税情形;是否存在阴阳合同“高价出租,低价报税”少缴税款情形;个人出租房屋重点自查是否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出租人不在本地或无法联系到出租人的,承租人有义务协助出租人开展自查补报工作并承担连带纳税义务。

    2.饮食业:纳税人重点自查是否存在提供饮食服务时,将销售烟酒、饮料、副食品和其他商品等收取的价款,未计入经营收入总额而少缴税款情形;是否存在使用假发票、转借发票或收入不开票等少缴税款情形;是否存在月收入额超过2万元的起征点而未及时申报纳税的情形。

    在自查、补报阶段,纳税人主动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缴纳税款的,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二)重点检查阶段(2012年11月1日-11月30日)

    根据自查补报阶段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对构成偷税的,除追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外,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申报的房屋租赁业租金收入和饮食业营业额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三)汇总总结阶段(2012年12月1日-12月15日)

    对专项检查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进行全面认真总结,主要包括专项检查的户数、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增收的税款,以及部门协作机制的发挥落实情况。同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和研究,查找工作漏洞和薄弱环节,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制定强化管理的长效机制。各县(市、区)于2012年12月15日前对本次检查结果及工作建议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

    四、具体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活动,成立以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以税务、工商、公安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二)强化部门配合。此次专项检查活动涉及面广、时间较长、工作量大,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的总体要求,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租赁业和饮食业纳税人排查和重点检查的组织工作;地税部门做好纳税人登记信息和纳税信息办理及核查工作;公安部门做好出租房屋信息的排查和偷抗税行为的打击工作;物价、房产管理、工商、公证、物业管理等单位以及房屋中介机构做好涉税信息的共享和传递工作。

    (三)保证工作效果。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以查促管的原则,扎实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追究相应责任。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大对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使专项检查活动产生更大的社会效果。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工作,提出整改措施,促使其依法诚信纳税,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行业税收秩序的目的。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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