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河南省农业发展银行等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公告

文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2-00500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公告公示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经研究,对我省农业发展银行、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纳税地点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河南省农业发展银行纳税地点,从2011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由省农业发展银行集中纳税调整为由县(市)支行(办事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省、市两级分行直接经营的业务,由省、市两级分行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纳税地点,从2011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统一调整为提供劳务的县(市)级公司机构所在地。省、市两级公司直接经营的业务,由省、市两级公司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