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2-00500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公告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经研究,对我省农业发展银行、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纳税地点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河南省农业发展银行纳税地点,从2011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由省农业发展银行集中纳税调整为由县(市)支行(办事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省、市两级分行直接经营的业务,由省、市两级分行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纳税地点,从2011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统一调整为提供劳务的县(市)级公司机构所在地。省、市两级公司直接经营的业务,由省、市两级公司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