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通知(平住房办〔2011〕15号)

文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2-00318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公告公示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人民政府,新城区管委会:

  根据我市廉租住房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年度廉租住房建设筹措情况,决定从2011年10月13日起,开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城市低保家庭;2.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3.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同一户籍中生活和居住3年以上。符合上述条件,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孤寡人员、重度残疾人员(含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及家庭成员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或大病人员的家庭优先给予廉租住房实物保障。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安排实物配租:1.已租赁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2.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有2套(处)或者2套(处)以上住房的;3.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虽然只有1套(处)住房,但实际与其同居住、人均住房面积已超过 13平方米的;4.已有继承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5.已纳入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改造安置范围的;6.在市区集体土地上拥有宅基地的。

  二、申报程序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经过社区、街道、区三级审核,以及街道、区两级公示,每级公示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汇总上报

  各区对申报家庭进行汇总,填写《平顶山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汇总表》,有病、残人员需特殊照顾的家庭应于备注栏标明“病”、“残”字样。申请以区政府文件形式报送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截止时间:2011年11月10日。

  四、其他要求

  保障性住房分配是市纪委纠风工作的三大重点之一,请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审核,严肃纪律,确保本次分配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联系人:耿天奇;联系电话:2636020。

  附件:平顶山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汇总表.xls

 

                              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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