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2-0031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公告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准入制度,现将发放山水华庭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方便群众办理相关手续,原定在市行政审批中心三楼的发放地点调整到一楼大厅。
二、《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须由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原则上不得代领。
三、如有特殊情况,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属配偶代领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号相同的户口本(夫妇双方身份证地址一致的,不需提供其它证件);
(二)属家庭其他成员带领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原件)。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人不得代领。
四、已持有2009年《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申请家庭不再换发新证。
五、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0月22日(星期五)。
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