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放山水华庭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2-00311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公告公示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准入制度,现将发放山水华庭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方便群众办理相关手续,原定在市行政审批中心三楼的发放地点调整到一楼大厅。

  二、《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须由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原则上不得代领。

  三、如有特殊情况,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属配偶代领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号相同的户口本(夫妇双方身份证地址一致的,不需提供其它证件);

  (二)属家庭其他成员带领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原件)。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人不得代领。

  四、已持有2009年《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申请家庭不再换发新证。

  五、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0月22日(星期五)。

 

                               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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