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2-00303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公告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租赁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租赁市场秩序,严肃查处房地产租赁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六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平顶山市房屋租赁管理所是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唯一主管部门,代表我局行使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能,负责对市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和对违法违规租赁行为进行查处及负责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工作。
二、清理整顿范围:凡是将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和共有的房屋对外出租经营、居住的以及以联营、承包、入股合作经营的形式(包括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将房屋内的场地、柜台、摊位、橱窗等由他人使用经营并不负盈亏经济责任的交易行为均属租赁行为。凡已发生租赁行为的单位、个人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未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请在2011年5月31日前持有关证件、资料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否则,一律视为非法租赁行为。
三、我局将于2011年6月1日起开始对我市房屋租赁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租赁行为,对已发生租赁行为逾期仍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单位、个人将依据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律、规章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办公地点:建设路中段路南市人大常委会前楼六层(华宝商场西50米路南,从门卫室上楼)。
联系电话:2636046 2636050 2636051
特此公告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
201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