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价工[2009]15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2-00230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公告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物价局、平运总公司、市华豫运输服务公司:<?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为贯彻落实省发改委《关于降低公路客运燃油附加标准的通知》(豫发改办传真[2009]4号)精神,经研究,我市各县(市)、区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每人公里下调0. 01元(下调后的燃油附加费标准为每人公里0.03元),公路客运运价按以下文件核定的标准执行。
汝州市按平价工[2008]21号文件执行。
郏县按平价工[2008]22号文件执行。
石龙区按平价工[2008]23号文件执行。
宝丰县按平价工[2008]24号文件执行。
鲁山县按平价工[2008]30号文件执行。
舞钢市按平价工[2008]35号文件执行。
华豫运输服务公司(市鹰城汽车站)按平价工[2008]36号文件执行。
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按平价工 [2008]31号文件执行。
叶县公路客运运价另行申报审批。
全市农村客运运价不作调整,仍按原标准执行。
本文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