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公路客运运价的通知

文号 平价工[2009]15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2-00230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公告公示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物价局、平运总公司、市华豫运输服务公司:<?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为贯彻落实省发改委《关于降低公路客运燃油附加标准的通知》(豫发改办传真[2009]4号)精神,经研究,我市各县(市)、区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每人公里下调0. 01元(下调后的燃油附加费标准为每人公里0.03元),公路客运运价按以下文件核定的标准执行。

汝州市按平价工[2008]21号文件执行。

郏县按平价工[2008]22号文件执行。

石龙区按平价工[2008]23号文件执行。

宝丰县按平价工[2008]24号文件执行。

鲁山县按平价工[2008]30号文件执行。

舞钢市按平价工[2008]35号文件执行。

华豫运输服务公司(市鹰城汽车站)按平价工[2008]36号文件执行。

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按平价工 [2008]31号文件执行。

叶县公路客运运价另行申报审批。

全市农村客运运价不作调整,仍按原标准执行。

本文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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