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价工[2009]12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2-00229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公告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物价局、各民爆器材经营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根据省发改委豫发改价管[2008]1058号《关于改革民爆器材经营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参照省内其它地市的价格水平,现将我市民爆器材经营中的运杂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民爆器材进货运杂费,由各县(市)物价局按合理流向据实核定,没有发生的不予计入。河南省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按每吨300元执行。
二、河南省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鲁山分公司、宝丰分公司、汝州分公司、舞钢分公司、郏县分公司民爆器材销货运杂费每吨220元,单程运距在50公里以上的,上浮10%,单次运量不足300公斤按300公斤计收。管索类按300%的加泡率折算重量,最高不得超出运输车辆的核定吨位。
三、该收费标准自下文之日起试行一年,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九年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