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价费[2008]56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2-00218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公告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市客运管理处:<?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出租汽车从业者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和省计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党政机关短期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你处对城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资格及业务技能培训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城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资格培训收费标准,每期15天,每人每天不超过15元,每天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学时,不培训不得收费。
二、业务(服务)技能培训收费标准,每期3天,每人每天不超过15元。每天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学时,不培训不得收费。
三、资(材)料费。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可另外收费。由出版社公开发行的教材,按定价收取,培训单位自编或购买外单位的辅导材料或讲义的,按实际印刷工本费或进价收取。
四、以上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接文后请速到市物价局办理临时性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