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价房[2010]10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2-0021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公告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
为了规范我市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改委令l 5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物价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7]83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结合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商品房住宅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照明、排污、排洪、消防、绿化、环卫等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以及经批准按规划要求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公共非机动车车棚、公厕等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和国家规定允许的各项收费一律纳入商品房销售价格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外违规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追加房价以外的任何费用。政府依法调整税费的除外。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挂牌或以售房说明书等形式公示所售商品房的坐落位置、房型、房屋结构、建筑面积、楼层、朝向、售价、付款方式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按售房合同的约定方式、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室内及公用设施的配套(如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话预留等),不得以虚假承诺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兑现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价格承诺。承诺向购房者赠送商品或服务的,应就赠送的内容、数量、质量或服务标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
六、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在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委托中介企业进行商品房交易的,中介服务费用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承担;委托中介企业办理产权登记的,应由购房者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其中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必须声格执行相关制收费,其中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
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制作宣传手册及宣传单等进行商品房介绍和宣传的,其价格表示必须客观、准确、完整,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示误导购房者。
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相互串通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诱骗购房者购买商品房。
九、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对串通合谋涨价、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实施价格欺诈,在房价之外违规收费、强制服务并收费、转嫁费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予以严肃查处。
十、本通知适用于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房的交易价格行为。
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一0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