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居民采暖用热和制定非居民用热价格的通知

文号 平价工[2010]23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2-00194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公告公示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东热电有限公司、平顶山热力集团供热有限公司、热力用户:<?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由于煤炭价格上涨,导致热力生产和管输费用增加,热力生产和销售出现了严重的亏损。为缓解热力生产和销售亏损的矛盾,我局提出了热力价格调整方案,已经“居民用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听证和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将我市居民采暖用热价格调整及制定非居民用热价格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热力价格:

    1、居民采暖用热的出厂价格调为30.31元/吉焦(89.40元/吨),销售价格调为116元/吨,执行时间为2010年采暖季开始执行。

    2、非居民用热出厂价格定为35.80元/吉焦(105.60元/吨),销售价格定为137元/吨,执行时间为<?xml:namespace prefix="st1"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2010年3月1日。

    二、平东热电出口计量点技术参数:温度摄氏280度,压力0.8兆帕。

    三、热力用户分类:

    1、居民采暖用热仅指居民生活采暖用热。

    2、非居民用热包括机关办公、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采暖用热。

    3、将平价工[2008]202号文件中“工业用热价格”变更为“工商业用热价格”,适用范围包括工业生产、宾馆、洗浴、商场、餐饮业等。

热力价格调整后,热力生产和销售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建设。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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