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除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2〕93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2-00001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要求,结合我市殡葬改革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殡葬惠民政策免除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殡葬惠民政策的范围

    具有平顶山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平顶山籍的学生;驻平部队现役军人;与在平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在平居住的外来打工人员;公安司法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体和案件纠纷遗体。在平顶山市各殡仪馆进行遗体火化,其丧属或承办单位在办理遗体火化时,均实行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二、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一)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项目

    1.普通殡仪车运尸费;

    2.平板式火化机火化费;

    3.抬尸费;

    4.普通遗体冷藏柜存放费(3天)。

    (二)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标准

    市区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标准,按照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095号)规定,结合市区殡仪服务收费的实际情况,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标准是:

    1.普通殡仪车运尸费200元;

    2.平板式火化机火化费350元;

    3.抬尸费50元;

    4.普通遗体冷藏柜存放费(3天)150元,以上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合计750元/具。

    各县(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标准,按照上级关于殡仪服务收费的文件规定,结合当地殡仪服务收费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实施办法及经费保障

    (一)各县(市)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市)民政部门商同级发改委、财政局拟定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县(市)所需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市区(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石龙区、新城区)实行统一标准,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区财政分级负担。市财政、区财政各负担50%(市财政375元/具、区财政375元/具)。

    四、市区享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办理程序

    自2012年12月1日起,市区凡符合享受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条件的人员亡故后,由丧属或单位承办人持逝者有效死亡证明、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向市殡仪馆提出火化申请,对符合免除基本殡葬费用条件的人员,市殡仪馆在结算费用时直接减免375元的基本殡葬费用,剩余375元基本殡葬费用由丧属持逝者有效户籍证明、身份证、火化证及市殡仪馆收费票据,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报销领取。丧属超出标准和另行选定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的费用不予减免。规定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没有采用而结余的费用不予返还或抵扣。

    石龙区户籍符合免除基本殡葬费用条件的人员亡故后,在市殡仪馆火化的按上述程序办理。在宝丰县殡仪馆火化的由丧属持逝者有效户籍证明、身份证、宝丰县殡仪馆火化证明,到石龙区民政局报销领取殡葬基本费用750元/具。石龙区民政局按季度汇总免除基本殡葬费用人员信息,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分别办理市财政、区财政拨付手续。市财政拨付手续交由市殡仪馆一并办理;区财政拨付手续由石龙区民政局自行办理。

    五、市区经费拨付方式

    市财政局每季度按照市殡仪馆免除殡葬基本费用的实际金额拨付给市殡仪馆(含石龙区户籍在宝丰殡仪馆火化的人员)。市殡仪馆分别于每季度初将上季度符合条件的火化人员信息汇总(须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上报市民政局进行审核,市民政局审核无误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实拨付(每具375元)补贴资金。

    区民政局于每季度初将上季度丧户实际报销领取金额统计表,连同逝者有效户籍证明、身份证、火化证、市殡仪馆收费票据等,一并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据实向区民政局拨付(每具375元)补贴资金。

    市区公安司法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体火化时所需证明材料由所属公安司法机关负责提供,所需费用由市财政负担,规定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不予返还或抵扣。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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