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人口计生委《生育服务证》办证新规

文号 索引号 000000000/2016-00194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针对当前群众反映突出的计划生育证件办理难问题,国家人口计生委12月3日上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办证效率。

  户籍地、现居住地实行首接责任制

  为解决流动人口等人群办证难问题,通知要求,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

  户籍所在地要落实源头管理责任,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对于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受理地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登记)。

  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协调沟通,履行信息核查责任,不得相互推诿。要切实解决同一城市内人户分离、集体户口等人群的办证难问题。

  办证所需材料须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在简化办证流程方面,通知规定,要进一步精简群众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时所需材料。实行一次性告知,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对于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等,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户籍所在地在为群众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时,要遵守法定要求和时限,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因特殊情况在法定时限内确实无法办结的,要及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于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要主动上门办理。要发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探索实行全程办事代理服务制。在办理相关证件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严查推诿拖延拒不办证行为

  此外,为方便群众办理相关证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还要求各地全面公开服务事项。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计划生育证件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使群众了解服务内容和流程。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信息。

  加强服务窗口建设,在县、乡镇(街道)政务大厅设立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窗口,实行集中办证。没有政务大厅的,人口计生部门要设立便民服务窗口,方便群众办证。同时创造条件,开展网上申请办证。加强窗口工作人员培训和管理,做到服务热情、行为规范。

  强化责任落实和监督,要明确办证单位和人员责任,建立服务评价和反馈机制。主动接受媒体和群众的监督,通过“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等渠道,受理群众投诉,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加强对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推诿、拖延或拒不办理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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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生育服务证》

  生育服务证,即通常讲的准生证。根据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育龄夫妻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办理《生育服务证》。

  《生育服务证》有什么作用

  用途一:孕期保健。育龄夫妻持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

  用途二:给新生儿上户口。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子女出生后,应当持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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