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2-00225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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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豫发改价管[2010]1294号文件精神。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效文件规定的药品价格公布如下。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如高于全省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不得上调,执行现行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如低于全省医疗机构中标零售价格的,要严格按照文件公布的药品价格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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