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豫发改价管〔2012〕808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2-00202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公告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民政厅,省电力公司: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我省居民阶梯电价具体实施方案已经价格听证,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全省范围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每千瓦时提高0.008元。
二、“一户一表”用户电量分档和电价。我省“一户一表”用户第一档电量标准按每户每月180千瓦时确定,电价仍按现行电价执行;第二档电量标准按每户每月180—260千瓦时确定,电价提高0.05元/千瓦时;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0千瓦时以上电量,电价提高0.30元/千瓦时。
三、免费基数。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家庭,设置每户每月10千瓦时的免费用电基数。
对“一户一表”城乡“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家庭,在第一档电量中每户每月设置10千瓦时免费用电基数。供电企业以同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名单(家庭住址、户主姓名、身份号码)为依据,在当期发生电费进行减免。当抄表周期内实际用电量小于免费基数的,按实际用电量减免,免费用电基数不跨抄表周期结转。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可通过当地营业厅、95598电力客服电话、抄表服务人员等供电服务渠道联系办理、查阅电费减免情况。
对合表用户中的城乡“低保户”和“五保户”,供电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名单,减免当期总表电量,同时将相应“低保户”和“五保户”名单交付小区物业等合表交费单位。小区物业等合表交费单位要及时对“低保户”和“五保户”减免计费电量。
四、计算周期及电费结算。
(一)我省居民阶梯电价分档电量标准以年为周期确定。一户一表用户一年内累计用电量不高于2160千瓦时部分,仍按原规定电价执行;高于2160千瓦时不高于3120千瓦时部分,按二档电价标准执行;高于3120千瓦时部分,按三档电量电价标准执行。
(二)抄表周期及电费结算周期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供电单位的电费单据,应当给居民提供电量消费情况,详细打印各档电量及加价水平。
(四)2012年以半年为计算周期确定分档电量标准。自2013年1月1日用电起按年为计算周期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五)居民用户因阶梯电价实施、分档电量标准调整等价格政策变化原因,或新装、销户、过户、改类等业务变更原因,政策变化或业务变更前(后)天数不足1年的,按月分档电量标准乘以实际执行月数计算分档电量(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五、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六、对于一户一表用户中,“前商后住”或“定量定比”的用户,应逐步过渡到分表计量,暂不能分表的,仍按原办法确定居民生活用电量,对这部分电量执行阶梯电价。
七、供电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免费安装峰谷分时计量表,逐步为居民选择执行峰谷电价创造条件。各地要加快对居民合表用电户“一户一表”改造,供电公司要提高抄表到户率,为推行居民阶梯电价创造条件。“一户一表”改造过程中,电网经营企业不得再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
八、以上价格调整自2012年7月1日用电起执行。电力用户7月1日 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九、对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会同电力、民政等有关部门,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确保电价政策落到实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居民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
附件:河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表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