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服务性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豫发改收费[2011]2288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2-00199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公告公示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中小学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我省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严格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审批权限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两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不得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三、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城市义务教育阶段    1、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小学生课后看护费。每生每月不超过8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确定。课后看护费要纳入学校的预算管理,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教师的看护劳动补偿和弥补学生在学校看护期间发生的水、电等费用支出。    课后看护是指教育部《学生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小学生在校6小时以外,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离校的学生进行看护。课后看护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学校与学生家长应签订看护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学校在看护期间严禁讲新课和组织集体辅导。    2、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1)社会实践活动费。社会实践活动是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设置的课程内容。学校组织学生到本地社会实践活动场所开展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和住宿费以及门票,由提供社会实践的单位及场所据实收取,收支公开。    (2)书作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及其他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710号)文件执行。    (3)学生校服费。学生校服每整套包括夏装和运动装各一套,每生每三年购置不得超过一套。校服的式样和面料由学校和学生家长代表协商确定,校服由学校统一招标采购,采购过程必须有学生家长代表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监督,校服费按中标价格供应学生。校服式样要保持连续性,学生不要求更换的,学校不得强制更换。   (二)高中阶段、中等职业学校阶段学校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1、社会实践活动费。普通高中学校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和住宿费以及门票,由提供社会实践的单位及场所据实收取,收支公开。    2、学生校服费。学生校服每整套包括夏装和运动装各一套,每生每三年购置不得超过一套。校服的式样和面料由学校和学生家长代表协商确定,校服由学校统一招标采购,采购过程必须有学生家长代表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监督,校服费按中标价格供应学生。校服式样要保持连续性,学生不要求更换的,学校不得强制更换。    3、军训费。学校按规定组织学生在校外军训,在军训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和住宿费,据实结算。    课本作业本费、电教教材费、健康体检费继续执行原规定标准。四、切实加强对规范中小学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工作1、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的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除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跨学期、跨学年收取费用。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2、必须做好公示工作。各地要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将按规定权限批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3、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对困难家庭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给予一定的减免。    4、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严禁学校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名义向学生乱收费。各地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价格、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5、本通知从2012年春季开学起执行,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解释。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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