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文号 豫发改收费[2011]1128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2-00198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公告公示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延期使用我省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文件的函》(豫公装财[2010]80号)收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安交通管理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规范停车车位划分和管理,合理布局,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禁停警示牌和停车场告知牌。机动车辆违章停放在快车道、人行道或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驾驶员又不在现场的,可由交警部门将违章停放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凡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在现场并主动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得强行拖车。除依法实施的行政罚款外,城市道路违章停放拖车不得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社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方式对机动车检验收取的检验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检验按照“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原则收费,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四、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核拨。五、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文下发前的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公安交通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豫发改收费[2011]1128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延期使用我省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文件的函》(豫公装财[2010]80号)收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安交通管理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规范停车车位划分和管理,合理布局,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禁停警示牌和停车场告知牌。机动车辆违章停放在快车道、人行道或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驾驶员又不在现场的,可由交警部门将违章停放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凡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在现场并主动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得强行拖车。除依法实施的行政罚款外,城市道路违章停放拖车不得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社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方式对机动车检验收取的检验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检验按照“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原则收费,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四、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核拨。五、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文下发前的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公安交通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附 件 公安交通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备   注
证照收费   
(一)机动车牌照费  号牌收费标准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1汽车(包括大、小型汽车、教练、实验汽车)反光号牌100元汽车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摩托车(各种二、三轮、轻便摩托车)反光号牌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3挂车反光号牌5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30元
4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纸质
6机动车喷字放大号  
 不反光 20元 
 反光 40元 
(二)机动车行驶证费15元(含照相、塑封费)
 临时行驶证费10元(含照相、塑封费)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 
(四)驾驶人证照费   
 驾驶证工本费10元 
(五)禁行线路通行证5元 
(六)补发牌证  均按上述标准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单独补发号牌费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单独补发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
机动车安全检验费   
1汽车年度检测检验(含移动检测)100元人工检测减半收费,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复检不得收费
2汽车挂车年度检测检验30元人工检测减半收费,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复检不得收费
3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年度检测60元人工检测减半收费,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复检不得收费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收费   
(一)机动车驾驶员报名考试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费人次50元 
2场地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人次  
 申请A型、B型驾照 300元 
 申请C型驾照 200元 
 申请D型、E型驾照 50元 
 N、P、M等其他类型车 100元 
3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1)实际道路驾驶人次  
 申请A型、B型驾照 250元 
 申请C型驾照 150元 
 申请D型、E型驾照 60元 
 N、P、M等其他类型车 120元 
(2)夜间实际道路驾驶人次  
 申请A型、B型驾照 100元 
 申请C型驾照 100元 
4增驾考试  按申请增驾车型考试科目收费标准。不得收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费
5补考  第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再次参加各科目考试,按同类标准的50%收费
6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考试  按同类标准的50%收费(只对因驾驶人违章记分超过规定要求,符合重新考试的驾驶人收取)
(二)机动车场地计时租用练习收费   
1租用场地小时10元 
2租用车辆小时30元 
3要求提供教练员进行辅导小时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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