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3-00125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公告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按照省有关规定,从1月1日起,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市区(含石龙区)、舞钢市为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7元;宝丰县、郏县为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4元;叶县、鲁山县为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9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与2011年所作的调整相比,增幅在15%左右。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三险一金”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同时,加班费不能计入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月薪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的,人社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要求用人单位按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劳动者发现工资低于标准,可随时投诉,电话为2988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