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2〕86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3-00004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机构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豫编〔2012〕28号)已经下发,现予以转发,请参照文中对口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依据自身职能,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2012年12月24日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
通 知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现将省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和方案,并协调推进实施;承办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指导市、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牵头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不取代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二、省卫生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人员的应急救援、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工作;负责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省教育厅。监督检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及体育卫生专项督导评估指标;督促检查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督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信息通报、报告制度。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拟订食品工业行业食品安全有关政策,负责全省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五、省公安厅。依法、及时、有效地侦办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严厉打击涉案的违法犯罪分子;积极配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整治整顿行动,对妨碍行政执法的违法活动及时依法查处,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依法正常进行。
六、省农业厅。负责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产地准出制度,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渔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渔药饲料和苗种的监督管理。
七、省畜牧局。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可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依法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兽药的监督管理;指导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实施畜牧业标准化生产。
八、省林业厅。负责经济林产品(干果、木本粮油和木本药材)、森林食品(森林蔬菜)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拟定规范种植地方标准;依法实施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经营利用、运输、驯养繁殖、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
九、省商务厅。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制度,会同畜牧、环保等部门制定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落实肉品质量安全相关制度,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组织查处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以及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以及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违法行为。
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检验、风险监测制度,组织查处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违法行为;组织实施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食品整治专项检查。
十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监督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规范食品广告发布内容,依法查处流通环节食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流通环节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检,公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十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监督实施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风险监测,发布相关信息;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负责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的标准、注册、认证和生产许可,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和规范,发布相关信息。
十三、省民委。负责依法处理涉及清真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指导各地规范清真食品经营管理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
十四、省环境保护厅。负责食品生产企业的环境执法监督管理。依规负责新、改、扩建食品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指导、协调和监督食品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指导、协调全省食品生产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省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油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打击粮油商品生产经营中的假冒伪劣行为。
十六、省盐务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盐生产、运输、批发、零售许可;负责查处盐业违法行为。
十七、省供销社。负责全省供销社系统食品经营流通环节的安全指导。
十八、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入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进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和检疫注册;负责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基地备案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HACCP安全体系的认证;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