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白龟湖上游入湖4条河流实施生态补偿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12〕74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3-00020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宝丰县、鲁山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建立保护白龟湖饮用水源地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确保市区百万人口的“大水缸”安全,经现场调查、科学论证以及征求上游有关县意见,决定在白龟湖上游4条河流(应河、沙河、澎河、冷水河)入湖口各设置1个监测断面,在应河宝丰县至新城区交界处设置1个跨界监测断面,累计共设置5个水质监测断面,自2013年1月1日起进行水质监测并实施生态补偿。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断面名称和区域

        共5个断面:应河叶营桥断面(宝丰县),应河西滍漫水桥断面(新城区),沙河西羊石断面(鲁山县),澎河新孔庄桥断面(鲁山县),冷水河田庄桥断面(鲁山县)。

        二、执行标准

        断面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及其补充项目共29项指标。

        三、监测频次

        每个断面每月监测2次,全年各监测24次。由平顶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完成。

        四、生态补偿办法

        (一)考核

        对断面的考核,采用每次监测每次核算的方法,当次的监测指标中有1项超标即视为断面水质未达标。第二月初,市环保局以简报形式通报相关县政府及管委会。

        (二)生态补偿金核定与扣缴

        每条入湖河流全年监测断面达标率90%以上的为优秀,达标率80%以上、90%(不含90%)以下的为良好,年终根据考核情况对达到优秀和良好档次的县政府、管委会给予奖励。

        单个监测项目超标时,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生态补偿金:超标小于1倍(含1倍)时,扣缴生态补偿金1万元;超标1至2倍(含2倍)时,扣缴生态补偿金2万元;超标2至3倍(含3倍)时,扣缴生态补偿金3万元;超标3倍以上的扣缴生态补偿金5万元。

        每个超标项目扣缴生态补偿金数额相加之和,即为当次该河流断面扣缴生态补偿金金额。

        生态补偿金的扣缴每年1次,由市环保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从有关县、管委会财政资金中直接扣缴。扣缴的资金专项用于达到优秀和良好档次的县、管委会的奖励及4条河流的生态治理、水质监测监控能力建设。

        五、其他事项

        市环保局每年就白龟湖上游4条河流共5个断面的生态补偿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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