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液化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2〕104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3-00001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液化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12月21日



平顶山市液化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吸取近期其他省市重大液化气安全事故的惨痛教训,进一步加强液化气市场管理,根据2012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决定在我市市区开展液化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各县(市)及石龙区政府参照本通知,做好辖区内液化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不断强化安全发展理念。通过有计划、有重点地专项整治工作,消除隐患,防患未然,切实落实液化气经营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液化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完善健全液化气行业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时间及范围

   从2012年12月24日到2013年2月10日,对市区范围内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的企业、供应站点等进行专项整治。

   三、工作目标

   (一)明确安全责任。落实液化气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各相关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夯实安全基础。建立全市液化气企业(分销站点)基础台账,加强行业技能培训,提高液化气行业从业人员技能。

   (三)消除安全隐患。规范液化气经营市场,加大对无证无照液化气经营企业、场所的查处取缔力度,督促守法液化气经营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四)强化安全意识。加大液化气安全宣传,全面提高液化气经营者、管理者、监管人员和市民的安全意识。

   (五)提升应急水平。适时举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对液化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做好液化气应急抢修工作,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全因素,确保液化气行业持续安全。

   四、整治内容

   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纠正、查处液化气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的液化气企业(分销站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而未定期接受年检的液化气企业(分销站点);

   (二)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的液化气企业(分销站点);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或设备、设施状况达不到规范和安全要求的液化气企业(分销站点);

   (四)流动经营、违规倒灌瓶装气(大瓶倒小瓶)的液化气企业(分销站点);

   (五)充装超过检验期限、无安全检验标志的气瓶及其他危及液化气行业安全的行为;

   (六)为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的液化气企业;

   (七)未经液化气主管部门培训取得岗位证书擅自上岗的从业人员;

   (八)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液化气企业(分销站点);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成立平顶山市液化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富兴(副市长)

   副组长:娄晓庆(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光明(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

   成 员:冯建东(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副局长)

   李红亮(市安监局纪检书记)

   高豫平(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征定(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张建华(市质监局副局长)

   王文生(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帅旗(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大伟(新华区副区长)

   王景育(卫东区副区长)

   张铎月(湛河区副区长)

   范亚宏(新城区管委会副主任)

   白 民(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场科,冯建东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4996033。

   (二)具体职责分工

   1.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年审、日常管理及从业人员培训,查处无证经营、违规倒气、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气源、超范围经营等行为,配合对无证无照液化气经营点的取缔。举报电话4988110。

   2.市安监局:负责做好对液化气行业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

   3.市工商局:负责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单位核发《营业执照》及年检工作。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液化气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对无证无照液化气经营点依法取缔。

   4.市质监局:负责《气瓶充装许可证》发证年审,全市液化气经营企业充装许可,气瓶及其他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及检验检测,对无证充装、违规充装、违规使用瓶、违规使用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对无证无照液化气经营点的取缔工作。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品运输的企业和车辆。配合对无证无照液化气经营点的取缔。

   6.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液化气经营企业、用气单位和个体经营商户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并做好上述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配合对无证无照液化气经营点的取缔,做好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配合工作。

   7.市公安局:查处无证流动售气、储存、运输瓶装液化气及受理市民举报。举报电话110。

   8.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液化气行业检查及对液化气企业的督查指导,发现安全隐患,上报市安委会和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并协助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消除隐患。

   六、实施步骤

   市区液化气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分3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12月24日-12月31日)

   组织全市各液化气经营企业(分销站点)开展全面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各有关责任单位要组织人员对液化气经营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进行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上报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3年1月1日-1月30日)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对严重危及社会安全和市场秩序的无证经营流动贩气、倒灌瓶装气(大瓶倒小瓶)等,要集中力量依法从重打击和取缔。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3年2月1日-2月10日)

   各有关责任部门将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汇总后报平顶山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单位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液化气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做好液化气市场的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加以落实。

   (二)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液化气行业专项监管责任,严格实施行业准入,持续深化安全整治,决不允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分销站点)开工、开业。

   (三)整治活动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要做到专项整治和指导整改工作相结合。专项整治工作中,既要严肃查处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单位,又要将工作做细做实,指导整改工作落实到位。二是要做到专项整治和合理布局相结合。液化气经营单位应根据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既要方便群众,同时也要符合规划和消防安全的要求。三是要做到专项整治和强化执法相结合。坚决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排查一处、治理一处、巩固一处。四是要做到专项整治与教育培训相结合。要切实加强液化气行业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四)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持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对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问题坚决严肃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及时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制度。

   平顶山市液化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通报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并组织开展对各县(区)的专项督查。各级、各部门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从重从快进行处理,对典型的事故隐患企业要公开曝光,充分发挥查处事故隐患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活动期间,对于专项整治活动组织不力、重大隐患治理不到位的部门要予以通报。酿成事故的,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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