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2〕106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3-00014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2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自然保护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推动下,我市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生态保障。但目前我市自然保护区类型不多,数量有限,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的加快推进,部分地方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自然保护区发展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我市经济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大力推进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以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支撑和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依法依规,规范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
我市的伏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白龟山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都曾进行过保护范围和功能区划的调整,对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确需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要以确保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重点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从严依法依规进行申报和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的管理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严禁擅自撤销自然保护区或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
三、加强执法,严厉打击影响自然保护环境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10年自然保护区环境专项执法检查基础上,定期组织环保、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进行排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遏制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关闭取缔;涉及自然保护实验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并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提出具体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各级环保部门要负责监督建设单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国土资源部门要负责监督恢复治理效果。对未按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未完成专题报告中规定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任务的地方和单位,暂停审批其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加大投入,切实提高自然保护能力建设水平
自然保护区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保护措施,将自然保护区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其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不被破坏。逐步建立完善的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资金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省级资金对我市自然保护区的支持力度,提高我市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质量和水平。
尽快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促进自然保护区健康发展。自然保护区内的野生动物对周边居民造成损害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偿。
五、配合联动,提高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要求,完善政府领导、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职能分工,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的编制与报批工作,在我市生物多样性丰富、有较大影响、保护价值较高的地方新建一批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并支持有条件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鼓励和支持各地建立市级或县级自然保护区,扩大全市自然保护区面积。要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在尽量减少或避免自然保护区影响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国家和省、市重大工程建设,实现自然生态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对环境和资源受到严重破坏,不再符合条件或失去保护价值的自然保护区,要按有关程序报批后给予降级或撤销处理。
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