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13〕2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3-00009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和管理,建立有效的责任约束制度,有效落实《平顶山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平政〔2011〕95号印发),现将《平顶山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遵照落实。

2013年1月8日

平顶山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

离任审计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政绩,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职责,依据《平顶山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条 市、县两级政府成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根据需要组成审计组,负责开展具体业务。

    第四条 审计对象为我市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拟提拔、交流、改任和离任的正职领导干部。

    第五条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的内容如下:

    (一)任期内本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有量;

    (二)任期内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农田、标准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状况;

    (三)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任务完成情况;

    (四)任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五)任期内本行政区域制止、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基本农田的案件情况;

    (六)任期内本级政府征收和使用耕地开垦费等相关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

    第六条 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审计建议,市、县两级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3日前,向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通知书的具体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需要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配合的事项,审计的纪律要求等。

    第七条 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的领导,各部门应分工合作、协调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核;组织部门开展民主测评,通过与群众谈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实际情况,运用审计成果进行干部考核;审计部门审核涉土资金,如耕地开耕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的收取和使用情况;监察部门重点了解和掌握干部履职情况;农业部门对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进行评价。

    第八条 审计组应仔细收集各项资料和数据,汇总相关部门材料,经过计算得出各项指标的完成值并编写审计报告。

    审计成果在审计区域内公告,接受群众、媒体、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等的监督。对有异议的内容进行调查并及时处理。

    第九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审计报告交有关部门保存,并将结果抄送相关部门。组织部门将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交流、改任和离任时的参考依据,写入干部考察材料,归入干部档案。对离任审计有问题的领导干部,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审计对象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对审计结果造成影响的,审计主体应提出处理建议,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资料有误的,应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渎职行为的,依法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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