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文号公告[2012]第8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3-00177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公告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国家税务总局
<?xml:namespace prefix="st1"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20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