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号 平政〔2013〕15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3-00019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81号)精神,破解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难题,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振信心、稳健经营、提高盈利水平和发展后劲,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现就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行业划型标准规定,且在我市注册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支持原则及重点

    (一)支持原则。

    遵循关注民生、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原则;突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多方联动,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原则。

    (二)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支持、帮助小型微型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三、支持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将小型微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执行时限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税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市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及时梳理和公布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优惠信息政策宣传,提供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2.加大财政资金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省各类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资金。设立平顶山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有效方式,支持中小微型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服务体系建设、开拓国内市场、引导中小微型企业与大型企业合作配套等。

    3.扩大政府采购份额。具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均应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20%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各级政府采购,在同等质量、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4.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规定减免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一批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对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严明纪律,防止变相收费和隐性收费,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着力优化小型微型企业经济发展环境。

    5.强化社会保险扶持。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以依法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核准暂缓缴纳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审批小型微型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申请。

    (二)强化企业融资服务。

    6.加强信贷支持。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和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在年度经营计划中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规模,确保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建立贷款审批“绿色通道”,创新信贷产品,积极扩大贷款抵押物范围,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深入实施“小巨人”企业信贷培育计划,加强对成长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小巨人”企业贷款增速明显高于全部贷款增速。

    7.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创造条件,依法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集合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加大企业发债主体培育力度。对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的,当地政府按发行额的0.5%对发行企业实行担保费用补贴。对承销团队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发行企业相关费用的,按每只票据发行总额的0.1%进行一次性奖励。积极推动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进行融资对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融资比例。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鼓励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设立为村镇银行。

    8.降低融资成本。严格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收费监管,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继续使用同一不动产抵押物申请贷款抵押登记,距上一次登记未满2年的,登记费减半收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可适度下调。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不得将新增贷款作为全额保证金以开具承兑汇票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融资贷款。

    9.加强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大力推进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的市、县两级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支持大型企业集团自办或控股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其上下游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继续执行我省扶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促进担保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10.引导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担保服务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对中小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2%、3%给予业务补助;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对中小微型企业担保业务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

    11.支持企业管理创新。落实《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平政〔2010〕5号)精神。实施小型微型企业管理提升计划,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开展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推广和标杆示范活动。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开展培训和会计代理服务。落实小型微型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质量承诺活动。督促和指导小型微型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管理,不断增强质量安全保障能力。鼓励支持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培育名牌产品。对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市政府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级品牌产品的企业,市政府奖励10万元。对获得河南省优质产品称号的企业,市政府奖励3万元。被授予国家级、省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浪费严重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支持企业改善工艺和装备,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卫生、环保、能耗、可靠性等标准,提高产品质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和产业转移等获得新的发展机会。淘汰落后产能主管部门要制定并实施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和方案,定期淘汰一批落后产能,为先进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腾出资源、土地、环境容量、市场等发展空间。

    (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

    13.积极推动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分工协作和产销对接,支持大中型企业开展产品和服务外包,拓展小型微型企业市场空间。引导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依托行业协会和骨干企业,组建产业联盟,开展技术对接、产品对接和信息交流活动。积极组织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产品销售、会展活动。设立平顶山市中小微企业会展发展专项资金,对中小微型企业在我市举办的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展会,要从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或奖励;对企业参加省、市组织的展会等活动,按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对参展企业按展位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14.鼓励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联合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组织实施助推中小企业市场开拓,推进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建设,3年内帮助2000个中小企业建立营销网络。大力扶持我市小型微型企业首次投放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对我市小型微型企业生产或研发的首次投放市场、具有较大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的自主创新产品,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招投标中,以及示范工程应用推广中给予大力支持。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强与本地大中型企业协作配套,鼓励大中型企业采购本地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对每年采购本地小型微型企业产品超过1亿元的企业,给予采购额度万分之五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15.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管理创新。实施小型微型企业管理提升计划,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建立小型微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制度,支持管理咨询机构和志愿者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服务。

    16.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组织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继续坚持每年对受表彰的民营企业家每人奖励2万元培训经费用于企业家培训。

    17.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建立完善就业服务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固定联系制度,适时安排招聘活动,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对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且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同级财政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以上(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0%)的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六)促进企业创业成长和集聚发展。

    18.支持各类群体创办小型微型企业。贯彻非禁即入政策,方便市场主题准入。拓宽创业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和增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注册资本允许分期交付,并于2年内到位。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毕业3年以内的大学生及3年内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优先给予创业资金补助,3年内在厂房租金上给予补贴。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要及时足额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小型微型企业创业风险投资领域。

    19.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将小型微型企业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安排小微企业发展用地,优先安排小微企业产业园(基地)土地指标。依托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和创业兴业项目,将资金总规模的80%以上用于发展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服务环境。鼓励小型微型企业主要通过购买或租赁标准化厂房等方式解决生产经营和发展用地。对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小型微型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可减免或延期缴纳。对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20.推动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集约高效、生态环保”的原则,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园区式布局,实现空间上的集中发展,形成主导产业明确、关联产业集聚、资源设施配套、公共服务共享、污染集中治理的小型微型企业产业园区,认真做好规划和规划环评工作。建设以龙头企业带动、小型微型企业集聚为特征的10个特色产业集群。深入推进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平台、担保平台和土地收储平台建设,扩大融资规模,增补担保资本金,增强土地保障能力,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发挥城镇的资源、市场、信息、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综合优势,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向商务中心和特色商业区集聚,大力发展低耗、环保的现代都市产业和楼宇经济。

    (七)加强对企业的公共服务。

    21.大力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市、县两级财政都要安排一定资金,整合社会资源,统筹建设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不断增强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服务。把为小微企业服务数量与质量作为对服务平台和服务中心的考核指标,对于为小微企业服务达到考核标准以上的单位,加大专项资金扶持力度。逐步建立并及时发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库,出台平顶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对经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施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培育计划,积极培育省级、国家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22.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中小企业协会、小额贷款协会、担保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建立业务备案制度,及时掌握小微企业发展动态。发挥工商联的联系小微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行业商会等民间中介组织的沟通协调功能,积极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23.加强统计监测。把小型微型企业统计监测纳入市经济发展统计监测体系。统计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调查统计和监测分析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反映小型微型企业经济发展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指标体系和定期发布制度,并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要搞好信息引导和跟踪服务,及时向社会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加强运行监测。

    (八)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领导。

    24.建立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小型微型企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理顺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管理体制,成立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规划、政策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定点联系帮扶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选取一定数量的小型微型企业作为定点联系企业,进行重点帮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建立联席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同时加强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机构建设,充实力量,增强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合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

    25.强化工作考核。把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列入市政府年度考核范围,建立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并作为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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