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3〕33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3-00019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公用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激励作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有效信贷投放力度,推动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公共资金安全管理的要求,在不改变资金性质、使用方向和管理审批程序的前提下,依据对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对全市所有纳入集中管理的公用资金存放进行有效调整,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有效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全市经济发展。
二、公用资金的范围和管理
(一)公用资金范围。除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粮食风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外,所有实行专户储存的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临时性专项资金等。
(二)公用资金管理。每年3月,由公用资金管理单位依据对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考核结果,将本部门管理的公用资金按比例存入被推荐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分配方案由资金管理单位提出)。
三、 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考核
(一)考核对象: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考核程序
1.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价考核采用《平顶山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平政办〔2013〕32号印发)考核指标进行,按考核得分推荐公用资金存款银行并提出存放比例。
2.对各银行的考核和评价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市财政局、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平顶山银监分局共同组织完成,每年考核1次。
四、实施步骤
市公用资金管理部门、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平顶山银监分局依据本通知组织实施。
20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