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豫发改价管〔2013〕901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3-00095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公告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汝州市物价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汝州汽车客运总站中心汽车站、长途汽车站收取旅客站务费的请示》(汝价【2013】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汽车客运站管理部门自筹资金对中心汽车站、长途汽车站旅客候车设施进行了改造,配备了微机售票系统、大型电子显示屏、三品安检仪、空调、电视等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了方便、舒适的候车环境。根据交通部、原国家计委《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规定,本着合理弥补站务成本费用的原则,经与省交通厅研究,同意你市中心汽车站、长途汽车站向旅客收取站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0.8元,其中车票面额在10元及以下的减半收取。 二、旅客站务费作为票价构成的一项因素计入票价,不得在票价外另行收费。收取旅客站务费后,不得向旅客收取微机售票费、空调费等费用。 三、旅客站务费收入要专项用于旅客站务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汽车客运站要进一步完善站务设施设备,提高服务水平,维持良好的候车环境。候车环境出现脏、乱、差现象的,将视情况降低或停止收取旅客站务费。 四、本批复自2013年7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201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