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13〕43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3-00029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6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7月30日

平顶山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BT模式项目管理,促进政府投资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4部委《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印发)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且确需采取BT模式进行投融资建设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指由市政府依法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或者其他合法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项目投资人(以下简称BT投资人),由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合同约定移交给政府或者项目业主,由政府或者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回购的一种项目融资建设模式。    第四条 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量力而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节约投资。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BT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对BT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财政部门负责BT项目的预算审核和回购资金拨付与监管。     市审计机关负责BT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BT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六条 拟实行BT模式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BT模式建设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对BT模式建设方案提出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BT模式建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和总投资;    (二)BT模式与其他投资方式的成本效益比较分析;    (三)BT投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四)确定投资人的方式;    (五)投资建设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和监管措施;    (六)BT项目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七)回购条件、项目移交方式及程序;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包括回购基数、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5年)与方式,回购资金来源安排和支付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BT模式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九条 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BT模式建设方案、地质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概预算等各项前期工作;    (二)组织BT项目招投标或谈判;    (三)依法确定BT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    (四)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五)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七)配合BT投资人按规定办理项目施工建设的各项手续;    (八)负责工程变更初步认定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九)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按时向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报送项目推进计划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等书面资料,以及工程建设阶段性成果等相关材料;    (十)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回购、移交等工作;    (十一)负责完成市政府安排及BT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投资人确定

    第十条 BT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确需采用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当在BT模式建设方案中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依据。由项目业主会同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BT投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项目建设必备的投融资能力,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三)具有和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并需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其余资金应当提供市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BT投资人原则上不得承揽超过其注册资本金5倍以上的BT项目;    (四)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和不良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BT投资人的资信情况、建设能力等,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项目业主进行考察、认定。    第十二条 BT项目可由分别具有融资优势和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进行投资建设,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超过两家。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业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就联合协议约定的事项对项目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BT项目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标法。在市政府批准的BT模式建设方案规定的范围内,对投标单位的投融资能力、施工能力、履约信用、回购费用及让利、投资回购期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其他方式确定BT投资人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中标的BT投资人可以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负责BT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     第十五条 BT投资人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按法律规定和基建程序办理项目报建、质量、安全监督、验收等各项手续;    (二)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    (三)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者保函,BT投资人应当承担筹集项目资本金并足额到位的全部责任,保证项目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或者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划入专用资金账户;    (四)承担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责任;    (五)接受项目业主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监督检查;    (六)按月度向项目业主、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七)负责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 BT项目合同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与BT投资人签订书面BT项目合同。BT项目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建设工期、施工各个阶段的进度、质量标准;    (三)有关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包括征地、房屋征收补偿等)的约定;    (四)项目投资额增减的约定;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总价、项目资金来源安排、投资收益测算依据和计算方法,以及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计划;    (七)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八)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    (九)项目竣工验收;    (十)项目移交条件、方式与程序;    (十一)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及设计变更调整方法;    (十二)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七条 BT项目合同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并明确合同总价的构成,分别列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和进入总价但由项目业主掌握使用的资金等。    BT项目合同计价时,建设期和回购期资金利息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八条 BT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严重损害BT投资人预期利益的,BT投资人可以依法向项目业主提出补偿申请。项目业主应当在收到BT投资人的补偿申请后6个月内调查核实,经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初审后,由项目业主报请市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 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处置BT项目合同项下投融资建设、移交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BT项目合同中应约定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BT项目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不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资不抵债或者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用BT项目为其他项目设定抵押担保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合同双方不得终止合同。但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终止合同的,应当给予没有过错的BT投资人相应补偿。    第二十一条 BT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应当按照BT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市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依法应当补偿的,依据BT项目合同的约定及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BT投资人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项目建设,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和进度等要求。    变更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BT投资人应当事先征得项目业主书面同意,重大设计变更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报请原审批机关。    第二十三条 项目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由BT投资人组织,项目业主参与招标过程,并对BT投资人的招标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非关键性工作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符合BT项目合同的约定及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本项目相对应资质的条件。    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接受分包商垫资施工。    第二十五条 BT投资人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险种,并对项目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工程质量监督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建设质量、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实行BT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制度。BT投资人应当按照BT项目合同规定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执行,每月据实编制施工进度表报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应当加强对项目施工进度的控制,每月定期检查工程建设实际进度。对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出现偏差的,督促BT投资人在保证质量安全和不增加投资的前提下,加紧施工,确保工程进度。    第二十七条 在BT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当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对BT投资人违反项目合同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对监理机构违反监理合同的行为,项目业主应当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BT投资人和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但可以在现行法律、法规或规章允许的范围内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当事各方均不得以BT项目为担保物,为本项目及其他项目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BT项目工程完工后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BT投资人应当向项目业主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章 项目回购

    第三十条 市审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法对项目业主编制的竣工决算审核后共同出具的结论,作为回购总价的计价依据。    第三十一条 回购总价应当按照BT项目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在初步设计范围之外的设计变更,经项目业主、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方可计入回购总价。    第三十二条 BT项目竣工验收并具备正式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业主会同有关单位,与BT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    项目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当及时完整的予以接收,给予书面确认,由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监督移交。    项目未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处置办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业主书面确认接收BT项目后,即进入项目回购期。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批准的BT模式建设方案和合同有关约定向BT投资人支付回购款。回购期不得在项目保修期内结束。    回购期内,BT投资人不得影响项目业主对该项目的正常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BT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咨询中介单位、监理单位、原材料供应商等,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违约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二)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严重违约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三)项目业主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四)BT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恶意低价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由有关部门公示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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