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意见

文号 平政〔2013〕44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3-00005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我市兼并重组煤矿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豫政〔201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兼并重组煤矿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原则

    按照“企业负责,政府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当地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兼并重组煤矿及主体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和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按照“企业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各产煤县(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监督兼并重组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担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责。

    (三)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产煤县(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府有关规定。

    (二)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实现资金到位、人员到位、管理到位。加大安全投入,使通风、供电、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防冲击地压、防治煤(岩)与瓦斯突出等安全装备、设施、条件、系统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六大系统健全可靠。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通风、机电、地测、调度等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数量和素质满足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检查员,建立和完善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安全会议、安全目标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审批、领导干部带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四)强化技术管理,建立健全煤矿技术资料档案。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事故预防。

    (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六)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工艺、设备,逐步提高矿井机械化水平。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炮采工作面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井下采用机械化运输方式。

    (七)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劳动用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分配。严格按照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使用包工队或将井下工程转包,杜绝以包代管。

    (八)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定各岗位工作质量标准和各单项工程质量标准,强化基层基础管理,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

    (九)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把安全生产理念融入到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进一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增强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力。

    (十)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或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经常开展灾害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知识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提升应急自救能力。

    (十一)加强火工品管理,严禁使用非法火工品。

    (十二)配合政府监管,落实政府指令。

    三、产煤县(区)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进一步提高对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专题研究和解决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检查辖区兼并重组煤矿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府有关规定情况。

    (三)对辖区兼并重组煤矿严格分类监管。监督停工停产整顿煤矿严格落实“两到位、五控制”措施,监督隐患整改矿井按照批准的方案作业,监督复工复产煤矿按照法规和批准的方案措施施工生产。

    (四)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煤矿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五)监督煤矿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并按法规规定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六)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难以有效防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过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经过论证无继续开采价值的煤矿,依法依规实施关闭。

    (七)对申请复工复产验收的煤矿,按规定组织或者参与验收。

    (八)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的供电、火工品供应、矿区稳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

    (九)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统计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对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十)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参与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兼并重组煤矿证照办理、技术改造、生产能力核定等管理工作,并按照“谁许可、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其相应的监督职责。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职责

    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依法督促各产煤县(区)政府履行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监管职责,严格查处瞒报、谎报煤矿事故行为,为兼并重组煤矿安全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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