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3〕41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3-00038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69号)已经下发,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建立完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支付模式;全面建立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全面构建工资支付监测信息网。同时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完善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落实建设领域欠薪清偿责任制。

    三、加大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力度。进一步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实现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全覆盖,建立劳动者维权服务平台,优化案件查处流程,提高办案效率。加快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信息化建设,增强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健全拖欠工资要案查处制度,提高执法效能;同时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联合办案机制。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公安、项目主管部门等多部门联合办案的工作机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违法案件。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配合法院系统强制执行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政府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的作用。遇到重大或突发的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时,及时沟通情况,各单位要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平政〔2011〕3号)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迅速行动,及时高效的化解矛盾,控制事态,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13年8月22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13〕6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大意义

    我省是人口大省、劳动力资源大省,农民工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对我省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意义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切实保障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

    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建立健全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坚持属地监管、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治理机制。

    (二)目标任务

    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以建筑、交通、铁路、水利等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用三年左右时间集中攻坚,着力解决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不完备、工资清欠应急保障能力不足、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切实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易发多发势头,努力实现“十二五”末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措施

    (一)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1.全面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推广简易劳动合同范本,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发放农民工记工考勤手册,逐步推行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全面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管责任,各工程项目部要设劳资专管员负责项目工程的劳动用工监管。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要求,依法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2.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支付模式。建筑施工企业要为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委托银行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严格执行按月支付工资制度,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由农民工本人签字查收,做到工资支付月清月结。对临时或短期招用的农民工约定工资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工程分包企业书面约定工资支付办法,确保将工资发至农民工本人,并做好备案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建设领域推广具备工资支付和施工考勤等功能的农民工实名制“一卡通”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与施工企业用工管理系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用工监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3.全面建立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在所有项目段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工程信息和劳动者权益维护告示牌, 明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工程项目部、属地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和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维权电话等基本信息。

    4.全面构建工资支付监测信息网。建立健全欠薪报告和监测制度,及时掌握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依托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施工企业管理系统和银行信息系统,对项目和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全面监控,发现欠薪隐患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基层工会组织要依托企业法律监督员,每季度末调查了解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定期采集企业工资支付相关信息,增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针对性和有效性,与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障、银行发放工资等相关管理系统共享信息。

    (二)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1.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实行建设资金分类管理办法,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或劳务费单独列入专用存款账户,每个施工项目只许选择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工资总额划拨资金,并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社会保险费等)所占工程造价的合理比例,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拨资金。

    2.完善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继续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健全与企业信用等级挂钩的差别化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各地要结合实际,逐步将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由建筑行业扩大到交通、铁路、水利等其他建设领域,探索对发生过工资拖欠问题的其他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近年来发生工资拖欠问题较多的省辖市、县(市、区),探索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帮助解决因企业欠薪造成的农民工临时性生活困难等问题,增强政府应急保障和维护社会稳定能力。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实际,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

    3.落实建设领域欠薪清偿责任制。建设单位要落实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资金划拨到位,监控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流向。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三)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处力度

    1.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全面建立省、市、县、乡镇四级监察网格化管理体系,实现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全覆盖。构建劳动者维权便捷服务平台,探索建立联动举报投诉受理平台,做到一地举报投诉、区域联动受理,为农民工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优化案件查处流程,加快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案件办理全过程公开,增强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健全拖欠工资要案查处制度,采取领导督办、专人包案、案件会办等形式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健全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提高执法效能。

    2.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联合办案机制。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公安、项目主管部门等多部门联合办案的工作机制,建立定期通报工作制度,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违法案件。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

    3.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调解仲裁效能。加强乡镇(街道)、企业内部和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将拖欠工资争议化解在基层。加大仲裁案件分类处理力度,采用集体劳动争议和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优先处理,小额、简单案件快速处理等方式,高效解决劳动报酬争议。推行流动仲裁庭制度,向争议多发地方派驻仲裁庭,采取现场立案、上门取证、当庭裁决等方式,为农民工仲裁维权提供便捷服务。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调解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增强争议处理权威性和公信力。

    4.健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收集工作,建立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规范应急管理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实行值班备勤和要情报告制度。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坚持因情施策、分类处置,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加强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发布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完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实行分类监管。建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和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信息定期定点公开制度,完善市场信用体系,把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范围,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存在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予以限制。建立企业诚信信息共享机制。探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工商等部门相关管理信息联网共享,实现对企业诚信信息互认共享和对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提高企业失信成本,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五)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在政府部门网站开辟专栏进行政策解读和典型案例评析,开通咨询热线,编印宣传手册,定期开展送法进园区、进企业、进工地等上门宣讲活动。编发小企业劳动用工操作指南,制定推广适合小企业的劳动制度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引导企业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指导企业以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与职工的沟通对话机制,做好经营困难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注重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曝光违法案例,依法公布违法企业名单,加强社会监督。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属地责任

    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政府对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负总责,各地政府负直接监管责任。加快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两网化”(网格化、网络化)监控体系,加强网格内企业工资支付动态监测,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完善预防和解决欠薪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签订目标责任书;健全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确保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受理并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理本行业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案件,查处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问题的欠薪案件,督促所管项目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审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审批政府投资项目,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大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对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新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要确保按计划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并负责设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及其监管。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欠薪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处理因欠薪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事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企业诚信信息共享及工资支付“一卡通”相关网络服务支持等工作。国资部门要监管国有企业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措施,协助解决国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人民银行要协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工资保证金账户监管工作,推进银行卡支付工资工作,完善企业征信系统。工会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执行监督,提供法律援助,协调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加强督促检查

    各地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工资拖欠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方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工作组织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欠薪处理不力的部门进行重点挂牌督办并通报批评,督促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责任。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对全省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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