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13〕57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3-00014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15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我市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加强对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豫政〔2012〕76号印发)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机关进行的奖励表彰:

   (一)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奖励);

   (二)以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名义(包括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在本系统内进行的奖励表彰。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组成,负责对市政府行政奖励项目、范围、条件、名额、待遇等进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行政奖励的主办单位应是市政府工作部门。

二、项目和种类

   第五条 按照具有全局性、综合性、先进性的要求,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合理设立市政府行政奖励项目。设立原则是:

   (一)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阶段性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或在有关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并在全国、全省产生重大影响的工作事项。

   (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市政府行政奖励的事项。

   (三)国家和省设立的奖励表彰项目,要求各省辖市对应设立的。

   (四)其他需要市政府行政奖励的项目。相同或相近奖励项目不重复设立。

   第六条 市政府行政奖励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即时性项目。常设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有一定评选周期的奖励表彰。常设项目的评选周期一般为3至5年。常设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调整或取消。即时性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对在全市重要的阶段性工作或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的一次性奖励表彰。

   第七条 行政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个人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集体奖励分为嘉奖、记集体三等功、记集体二等功、记集体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条 个人荣誉称号名称一般应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应为“先进集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授予个人和集体荣誉称号时,应当在荣誉称号前冠以实施奖励的人民政府或者本系统名称。市政府开展的单项评选活动奖励名称统一规范为“平顶山市××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开展的系统综合奖励名称应为“平顶山市××系统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

   对在突发事件和特殊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集体授予称号的,在荣誉称号前注明体现其事迹内容或者职业特点的限定词。

三、条件和数量

   第九条 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评选范围、标准、条件、比例、名额,确保奖励表彰的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公平性。

   第十条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省政府有明确规定,要求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

   (二)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等关系全局性重要工作、中心工作、重大事项中或在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大要案侦破等特殊工作中,以及在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四)单项或整体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国家和省级表彰的;

   (五)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六)在对外交往中为全市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七)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十一条 行政奖励表彰对象的评选,要以政治表现、政绩成效、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表彰奖励层次确定,按以下条件掌握:

   (一)对成绩突出,整体工作在全省名列前茅,给予嘉奖奖励;

   (二)对成绩优异,单项工作受到国家部委或省政府表彰,整体工作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给予记三等功的奖励;

   (三)对成绩卓著,整体工作受到国家级表彰的,给予记二等功的奖励;

   (四)对整体工作多次受到国家表彰,经过较长时间考验,在全国堪称楷模的,报请上级政府给予记一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

   第十二条 市政府行政奖励的名额数量,按以下原则分别确定:

   (一)对集体奖励表彰的数量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3%(政府单项奖励或综合奖励评选奖励对象基数小的可适当提高比例),每次行政奖励表彰的集体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0个。

   (二)对个人的奖励表彰数量比例分别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人员按照国家、省下达我市名额,严格按程序上报(本级政府授予荣誉称号数量由市政府根据情况确定);记二等功人员一般不超过参评人员总数的0.5%;记三等功人员不超过参评人员总数的2%;通报嘉奖和先进个人比例视情况从严掌握(一般不超过10%)。每次行政奖励表彰人员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100人以内,其中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超过奖励表彰总数的20%。对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进行奖励表彰,确需奖励表彰的,需经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有关部门开展的系统奖励中,先进集体数量掌握在本系统单位总数的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个,先进工作者数量应掌握在本系统人员总数的5%以内,一般不超过80名。

四、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嘉奖,由主办单位提出拟表彰意见,送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报主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签;

   (二)涉及重大事项的嘉奖和记功及以上奖励,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对符合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由市政府按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四)拟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应事先征求组织、纪检和人口计生等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市政府行政奖励项目,实行奖励计划申报管理制度,未经申报批准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奖励计划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办单位于上年度11月底前,向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下年度行政奖励计划,申报的内容包括:奖励表彰的理由依据、表彰周期、奖励种类、评选范围、评选名额、经费数额及拟使用情况等。

   (二)奖励计划经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被确定为常设项目的,逢评选周期,主办单位应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前1个月,书面报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开展。

   (三)属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即时性奖励表彰的,由主办单位提前向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报省政府批准的行政奖励项目,由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年初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县(市、区)政府申请市政府行政奖励项目,应向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经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得在部门发文中设定市政府行政奖励事项。

   第十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由主办单位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和行政奖励表彰项目的性质、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受到行政奖励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的审批表中“批准机关意见”栏,由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市政府填写,加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专用章”。审批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规定格式。

五、待遇和经费

   第十九条 市政府行政奖励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获奖的集体颁发奖牌和奖励证书。对获奖(记功)的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奖章和一次性奖金(奖品);对通报嘉奖的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奖牌、奖章和奖励证书按统一规格、标准制作。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奖励标准和获得行政奖励人员待遇规定,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决定行政奖励标准和获得行政奖励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行政奖励表彰顺利实施,按照节约经费的原则,市政府设立专项行政奖励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奖励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奖励计划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奖励经费使用通知书核拨到奖励主办单位。市财政局不直接受理各部门的奖励经费申请。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在全市或本系统、本行业范围内开展奖励表彰活动。凡需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的,要严格控制奖励表彰的规模和数量,并由主办单位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于上年度11月底前写出奖励表彰申请,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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