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文号 平政〔2013〕60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3-00045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教育领域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办教育属于公益事业,是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依法取得办学资格的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二、政府鼓励民间和外资来平投资举办民办学校。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办学。

   三、落实民办学校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民办学校所需办学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和城镇建设规划,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统筹安排,保证民办学校发展的土地需要。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新建、改建民办学校用地属于非营利性教育用地的,按照用地政策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二)民办学校教学科研用房、学生生活用房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建设时,享有公办学校同等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

   (三)民办学校的水、电、气供应、排污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

   (四)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财政税收政策,支持民办学校发展。税务部门要积极帮助民办学校用好、用足、用活国家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及时解决民办学校遇到的税收问题,根据国家规定,对民办学校给予税收减免。

   四、积极探索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办学体制机制创新。民办学校可以利用公办学校闲置教育资源,在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采取合作办学、租赁等方式举办民办教育。对于采取租赁方式办学的,要确保“四独立”(即独立法人、独立校园和校舍、独立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教育教学),给予租金优惠。

   五、鼓励民办学校充分发挥体制新、机制活的优势,做大做强、集团式发展。

   六、市政府每年设立300万元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奖励投资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和办学规范、特色鲜明、教学质量较高的优秀民办学校;培训民办学校管理人员及中青年教师;表彰对民办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县(市、区)政府也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

   七、市、县级政府对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其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民办学校相应的教育经费。民办学校招收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符合免除教科书费、学费和住宿费补助条件的,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待遇。

   八、建立民办学校教师聘用的长效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稳定教师队伍。

   (一)建立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师工作交流制度。市、县级政府对委托或协议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民办学校的申请按承担义务教育的规模派驻一定比例的公办教师,以帮助民办学校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在选派期间保留公办教师身份,工资待遇不变。民办学校可根据岗位发放岗位工资和奖金。民办学校可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优质公办学校进修或交流学习,以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教学水平,工资由派出的民办学校负担。

   (二)民办学校教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除去个人应负担部分,其余部分由所在民办学校负担。

   九、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统一管理。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工作,纳入全市教育培训体系。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评先评优、学籍管理、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纳入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资助体系。

   十、规范办学行为,加强行业监管力度。成立平顶山市民办教育协会,构建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政府依法管理,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教育管理格局。

   十一、加强民办学校风险防范,确保社会稳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办学风险保障金,专项用于学校停办或解散后处理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其他费用以及应发教职工工资等遗留问题。

   办学风险保障金的提取、保管和使用采用下列办法:

   (一)民办学校在申办时,应在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存入总额为本学年计划招收学生半年学费及全校教职工3个月工资之和的办学风险保障金。学校开办后,每年按收取学生学费2%的比例提取(含现有民办学校)。风险保障金累计到学校资产的50%时,不再提取。

   (二)民办教育机构(指各类文化教育培训班、补习班等)在申办时,须一次性在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存入总额为2万元人民币的办学风险保障金。

   (三)风险保障金属于学校财产,实行专户储存,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准动用。利息归学校所有。学校可以将风险保障金用于学校大型项目建设和设备购置等,但1年内累计使用不得超过风险保障金总额的50%,支出部分应在下一年度补足。

   (四)在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停办并办理注销登记且无遗留问题6个月后,经办学审批机关同意,可由银行将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存入的办学风险保障金本息全额退还举办者。

   各县(市、区)政府应依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促进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

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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