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3〕55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3-00042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7日
平顶山市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制止城市规划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创造良好的城市建设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查处的有关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是指在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实施建设的;
(二)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实施建设的;
(三)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实施建设的;
(四)未按照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五)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实施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建设的。
第二章 发现与制止
第四条 在项目动工之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两侧及显著位置设立公告牌,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批准内容、有效期限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凡伪造公文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在违法行为动工之日起3日内(指工作日,下同)发现制止并调查取证。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各区发现次日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会同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送达。公安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取证、法律文书下达工作。
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巡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应立即函告所在区政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办理渣土清运许可,同时对偷运渣土行为严肃查处,并将发现的违法施工情况函告所在区政府。
对已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由市城乡规划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区有关部门共同监管。
对已建成居住区内的违法建设,由所属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巡查和发现制止,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组织违法建设当事人进行拆除。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拆除的,按法定程序开展制止、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各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举报电话,做好举报记录,及时处理举报的问题,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人。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的12319热线作为群众举报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主渠道,具体负责受理举报、案件批转、督办落实、意见反馈等工作。群众举报作为考核各区和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发现、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对未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停止建设行为的,市城乡规划部门在2日内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在3日内书面责成所在区政府立即组织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封施工工地现场、暂扣施工设备、对施工场地停水停电,并负责做好停工期间的监管。
第三章 处理与执行
第八条 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实施建设及非法买卖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按照《平顶山市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平政〔2012〕17号印发)有关规定,移交市财政部门登记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国土资源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照《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城乡规划部门自决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上报市政府。所在区政府应按照市政府要求,组织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在60日内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凡被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后擅自启封、强行施工的,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列入平顶山市违法建设黑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按照《平顶山市建设领域诚信档案制度》(另行制定)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违法预售行为予以查处;对违法建设依法不得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公安部门依法负责维持查封、拆除施工现场的秩序,对擅自启封、强行施工,以及阻饶妨碍强制拆除或代为改正行为的,要依法及时予以查处;对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移送的案件及时立案侦查。
市财政部门对市城乡规划部门移交的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时登记处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的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后立即予以制止。
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应积极配合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执法工作,依法及时做出停水、停电、停气等处理;对私自接电、接水、接气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工商部门要严格证照核发,对利用违法建设场所开展经营的单位及个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新闻媒体不得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刊播销售类广告,及时公布列入违法建设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市政府每月对各区发生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进行排名通报,每季度对各区各部门的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各区一季度累计发生违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含5亩,下同)、占用耕地10亩、占用其他土地20亩的或违法建设累计总量达到3000平方米的,及有1处未根据市政府责令要求查封或拆除到位的,对所在区政府及分管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季度累计违法占用基本农田10亩、占用耕地20亩、占用其他土地30亩的或累计违法总量达到5000平方米的,有3处未按照市政府责令要求制止查封或拆除到位的,对所在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予以记过,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暂停其辖区范围内规划、土地、施工手续的审批。
对区政府因未能及时发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或未根据市政府责令要求制止、查封、拆除到位,情节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一季度累计未能及时发现违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占用耕地10亩、占用其他土地20亩的,未能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总量达到3000平方米的,或者1次未能及时出具相关认定意见、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参与区政府组织查封拆除活动以及不认真履行《平顶山市建设领域诚信档案制度》规定的,对分管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季度累计未能及时发现违法占用基本农田10亩、占用耕地20亩、占用其他土地30亩的,未能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总量达到5000平方米的,或者2次未能及时出具相关认定意见、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参与区政府组织查封拆除活动以及不认真履行《平顶山市建设领域诚信档案制度》规定的,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记过,对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对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因没有履行上述义务,情节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一)市房产管理部门未对违法预售行为及时查处;违法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未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履行监督职责,造成违法建设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的。
(二)公安部门未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进行调查取证的;未积极配合各区政府开展查封工地及拆除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动的;未及时对擅自启封、强行施工以及阻挠妨碍查封、强制拆除或代为改正的违法当事人进行查处的;未及时对伪造证件的违法当事人进行查处的;对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移送的案件未依法及时查处的。
(三)市财政部门未按照《平顶山市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的规定,对相关部门移交的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时接收,并登记处理的。
(四)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未配合区政府开展查封、拆除行动的,未依法及时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的;未对私拉乱接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的。
(五)工商部门对开展经营的单位及个人未依法核发有关证照的。
(六)新闻媒体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刊播销售类广告的;对列入平顶山市违法建设黑名单的项目,未依据市政府作出的决定及时刊播公告的。
(七)对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12319热线批转的案件未按要求及时查处的。
第十六条 每年9月份为集中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动月,对上年度以来新增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进行集中拆除。凡列入集中拆除的项目,由监察部门从重追究各区和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的责任,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项目投资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全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管理的各级党员干部参与、支持或组织实施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照《平顶山市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建议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我市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