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0000000/2016-00290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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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该《意见》的目的是什么? 答: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为支持试验区先行先试,实现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工信部与上海市政府联合发布了上述《意见》,决定在试验区内试点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 二、《意见》决定在试验区试点开放几项增值电信业务?都有哪些? 答:《意见》提出在试验区内进一步试点开放的七个增值电信业务领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试点开放三项业务的外资股比,其中信息服务业务中的应用商店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等两项业务外资股比不设限制;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中的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外资股比放宽到55%。二是新增试点开放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等四项业务,其中前三项业务外资股比不设限制;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 三、根据该《意见》,在试验区试点开放的业务与我国对WTO承诺相比有何突破? 答:我国在 WTO承诺开放的增值电信业务有:信息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等三项,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而在试验区内开放的业务,一是这三项业务中的特定形式突破了外资股比50%的比例限制,具体包括信息服务业务中的应用商店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外资股比不设限制,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中的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外资股比可以放宽到55%。二是在这三项之外,还增加开放了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等四项业务。 四、根据该《意见》,外资能否在试验区内设立独资企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 答:外资可以设立独资企业经营以下增值电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中的应用商店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五、根据该《意见》,在试验区试点开放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注册地、服务设施和服务范围如何规定? 答:试点开放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须设在试验区内。为上网用户提供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的服务范围限定在试验区内,其他业务的服务范围可以面向全国。 六、《意见》发布后,在试验区内申请经营上述增值电信业务在审批程序方面有何突破? 答:《意见》提出,将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工信部将出台在试验区经营上述增值电信业务的具体审批程序规定,并为投资者提供详细的政策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