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3〕62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4-00017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行动计划(2014-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31日
平顶山市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行动计划(2014-2015年)
为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有效遏制灰霾天气,切实保障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印发)、《环保部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大气PM2.5治理进程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29号)和《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具体目标 2014年底,严格实施机动车国Ⅳ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Ⅳ标准),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率达到70%,全面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建立市、县两级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和监控平台。2015年底,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淘汰2005年底以前注册运营的核发黄色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以下简称“黄标车”),全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10年下降10%,所有加油站、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改造。 二、主要措施及责任单位 (一)加大对机动车生产、销售的环保监管力度。加强环保监管,任何企业不得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尾气排放标准的车辆。提高机动车抽查比例,强化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专项行动,采取企业现场检查和市场监督抽查相结合方式,严厉打击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二)加强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严禁向不达标车辆发放环保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2014年底前,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率达到70%以上,2015年底前达到90%以上。加大机动车检查力度,重点整治载货营运、公交、邮政、押运等高使用率车辆,严禁无环保标志和冒黑烟的车辆上路行驶。提高超标车辆的维修治理水平,建立机动车维修环保资质制度,实现机动车环保检验与维修信息共享。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推进“黄标车”更新淘汰。2013年底前,制定本辖区“黄标车”限行淘汰办法,逐年扩大“黄标车”限行区。2014年6月底前,淘汰行政事业单位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黄标车”;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底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控制机动车保有量。2013年底前,制定当地机动车保有量控制规划,限制城市机动车过快增长。新售和转入的机动车全面执行国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依法不予办理注册、转移登记手续。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五)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加强油气回收治理。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Ⅳ车用燃油,80%的加油站、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改造;2015年底前,所有加油站、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改造。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 (六)加快城市营运车辆清洁能源改造。推广应用天然气、混合动力和纯电动等新能源车辆。2014年底前,公交、出租、城市配送物流等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50%以上,2015年底前达到60%以上。缩短燃油营运车辆使用年限,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定期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速更新“冒黑烟”公交车,2014年底前,主城区绿色公交达到80%;2015年底前,主城区绿色公交达到100%,实现绿色环保线路全覆盖。推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快速公交建设,减少其他乘用车使用比例,2015年底前,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分担率达到40%以上。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八)提高环保监管能力。2014年底前,建立市、县两级机动车环保监控平台,实现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上报和部门共享。2015年底前,完成市、县两级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配置相关仪器设备及业务系统。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环保局牵头,从相关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建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办公室,负责落实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各项措施。以上八项措施的牵头单位要主动与配合单位衔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排出时间节点计划,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加大资金支持。按治理计划及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加大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的资金支持力度。保障机动车监管能力建设和执法监督经费,对城市公交车更新、“黄标车”淘汰及加油站、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等给予补贴,对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较大成绩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强化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机动车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加监督性抽检和现场检查频次。对超标上路、环保检测和环保维修中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实施限期治理、注销环保标志、取消检测资格、罚款等行政处罚。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泛宣传动员。利用新闻媒体对机动车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专项行动意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群众的环保意识与参与意识,使群众尤其是机动车驾驶员和车主知悉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严格责任追究。将机动车污染防治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年度环保目标,将以上八项措施纳入牵头单位年度环保目标,明确任务、职责、时限,市环保局年终对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