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4〕24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4-00033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平顶山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5月21日
平顶山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及《平顶山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方案》(平政办〔2013〕61号印发)精神和要求,着力缓解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等污染因子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影响,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雾霾天气发生,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行动计划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减少灰霾天气为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部门协作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加快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深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强城乡大气污染防治,推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建设和经济发展转型,为建设美丽鹰城提供环境支撑。 二、目标任务 2014年市区空气质量达标天数219天。到2017年,市区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4年下降20%以上,细颗粒物浓度比2014年下降15%以上,优良天数逐年增加,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力争再用5年或更长时间,全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三、措施及分工 (一)深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1.2014年,完成钢铁、电力、化工、供热、焦化、水泥企业及市区以外的10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废气治理任务,具体企业及要求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4年度全市污染源限期治理计划的通知》(平政〔2013〕6号)。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2015年年底前,规模大于70万平方米/年建筑陶瓷企业、耐火、炭素等工业窑炉完成烟气综合治理,废气排放浓度达到省定排放要求。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3.2016年年底前,焦化、玻璃企业完成窑炉烟气脱硝治理,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4.治理挥发性有机气体。在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2015年年底前完成基础数据调查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综合治理。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5.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每3年,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每两年完成一轮中、高费方案清洁生产审核。2017年底前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排污强度下降30%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6.明确产业主攻方向。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大力发展高成长性制造业和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支柱产业,做优农业,大力发展畜牧业和特色农产品生产,不断提高农业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7.严控“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不再新增钢铁、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严格控制焦炭、铅锌冶炼、电石等“两高”行业项目。严格实行节能环保评估审查制度,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提供土地,不得发放生产、安全、排污许可证,不得提供贷款、供电、供水等生产条件。认真清理“两高”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停止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8.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对电力、钢铁、冶炼、水泥、煤化工、耐火材料、碳素、铸(锻)造、玻璃、焦炭、电石、造纸、铅锌冶炼等重点行业全面开展落后产能全面排查,列入年度淘汰计划,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底前,完成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平煤天安十一矿劳动服务公司焦化厂、平顶山泓利煤焦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巨源焦化有限公司实施淘汰。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9.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项目,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新建工业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倍量削减替代,促进增产减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0.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启动产业集聚区循环化改造工程,到2017年,全市50%以上的产业集聚区初步形成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回收利用发展的格局,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构建循环型生产格局。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1.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积极推动高效除尘、脱硫脱硝等大气污染治理技术装备、节能环保产品以及技术服务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节能环保企业,带动我市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2.对全市所有矸石烧结砖厂、粉煤灰加气块厂、水泥粉磨站、搅拌站等实施整治。不符合产业准入、土地使用、规划及环保政策条件的,2014年底前取缔到位。符合政策的,综合整治达标后,方可生产。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13.对全市2010年煤炭洗选行业专项整治后允许保留和按新建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洗煤厂外的洗煤厂,全部予以取缔关闭,现存合法企业环保设施必须配套到位,污染物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三)推进能源结构调整 14.控制煤炭消费。市区、各县(市、区)主城区内禁止新建燃煤项目。其它区域(含产业集聚区)严格限制新建非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燃煤项目,非电企业燃煤消费实现“负增长”。严禁新建不符合国家、省规划燃煤发电项目。到2017年,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有明显下降。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5.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快市、县级输气管道建设,提高天然气使用比例,2014年底前市区建成区全面完成天然气替换民用煤气目标任务;2015年底前力争管道天然气通达所有县(市)区和重点镇。2017年县城50%居民使用天然气。积极推进风能、光伏发电、煤层气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6.积极发展绿色建筑。自2014年起,新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同时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7.加快农村清洁能源建设。因地制宜利用农林废弃物、畜禽养殖废弃物、农村生活垃圾等资源,发展秸秆沼气、养殖场沼气、联户沼气和生物质气化,促进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循环农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强城乡大气污染防治 18.实施燃煤锅炉集中治理。2014年底前,市区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任务。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集中供热供气覆盖区内2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工作。对全市范围内符合保留条件燃煤锅炉,实施烟尘≤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200毫克/立方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产业集聚区实施集中供热或使用清洁能源供热锅炉。2014年已通天然气或集中供热的产业集聚区全面使用天然气或集中供热做能源。2017年底前,基本取消产业集聚区内违规自建分散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质监局 19.强化各类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加强对市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拆迁、市政道路维修养护、道路开挖及管沟工程、待建空地、道路保洁、渣土垃圾运输、露天料场、建筑渣土消纳场、公路施工、绿化施工等各类扬尘进行重点治理。各类施工单位要对主管部门签订控制扬尘污染责任书,报送控制扬尘污染方案。2015年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具体治理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等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制定。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新华、卫东、湛河区政府及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 20.控制煤堆、渣堆扬尘污染。对市规划区内煤炭储运场进行综合整治。对市区范围所有违法煤堆(场)、粉煤灰堆(场)、渣料堆(场)(简称三堆)予以取缔,减少城区扬尘污染。对合法保留的要建设符合标准的防扬尘、防溢流设施。 责任单位:卫东、新华、湛河区政府及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 21.控制矸石山扬尘污染。继续推进矸石山治理,加大搬迁、综合利用力度,减少扬尘污染。2014年12月底前,对搬迁完毕的矸石山完成场地平整,平整后的裸露场地采取绿化、利用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对十矿、十一矿、十二矿现存矸石山加大综合利用和扬尘防治力度,2015年底前搬迁或利用完毕。 责任单位: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2.遏制道路交通扬尘。强化对北环路、新南环路、许平南公路、鲁宝公路及其含括范围内的其它道路的保洁措施。提高道路机械清扫化率,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2014年起城区及周边货车实行密闭限载运输。2015年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80%以上,2017年达到90%以上。城市垃圾、渣土清运车辆要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终端,实行密闭运输,严控沿途抛洒。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卫东、新华、湛河区政府及新城、高新区管委会 23.全面开展油气回收治理。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必须同步建设油气回收装置。2014年底前,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按照标准完成油气回收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4.加强餐饮油烟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严禁露天烧烤。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责任单位:新华、卫东、湛河区政府及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5.严控高污染燃料。2015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并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不断调整划定范围,2017年底前实现城市建成区全覆盖。禁燃区内逐步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燃用生物质燃料。加强秸秆焚烧监管,禁止农作物秸秆和垃圾等废物露天焚烧,加强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控制秸秆焚烧责任体系,严格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交通运输局 26.加强城市生态建设。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布局,制定林业生态规划。到2017年完成32万亩(新造林和更新)造林任务,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32.5%。重点建成南水北调工程106公里2.5万亩的绿色观光产业带,沿主要湖泊、河流建设3万亩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百千万”农田防护林工程3万亩,完成白龟湖国家湿地公园建设任务。2017年实现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左右,人均公共绿地面积9.6平方米。城市主干道绿地率达25%以上,次干道绿地率达15%以上。推进城郊生态林建设,郊区属山区的林木覆盖率达40%以上、属平原其林木覆盖率达18%以上、属丘陵的林木覆盖率达25%以上。加强生态廊道网络工程和防沙治沙工程建设,通过新建、抚育和改造把生态廊道建设和城乡绿道建设相结合,打造城乡一体的生态绿道网络。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7.优化城市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线控制要求,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建成区的钢铁、化工、水泥、建材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28.完善机动车环保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车辆不得上路行驶。2014年底前,在用汽车环保标志核发率达到70%,2015年年底前达到90%以上。加大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环保、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整治载货营运、物流快递、公交押运等高使用率车辆,依法处罚“黄标车”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行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9.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制定当地机动车保有量控制规划,限制城市机动车过快增长。新售和转入的机动车全面执行国四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转移登记手续。制定本辖区“黄标车”限行淘汰办法,逐年扩大“黄标车”限行区。2014年底前,淘汰行政事业单位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黄标车”;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年底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强化对机动车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拆解规定和要求,对已淘汰的车辆必须就地拆解,严禁转移。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0.积极推广环保节能车辆。公交、环卫等行业要积极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环保免检、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购买天然气、混合动力和纯电动等新能源车辆。2014年底前,公交、出租、物流等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50%以上,2015年底前达到60%以上。缩短燃油公交车和出租车等营运车辆强制报废年限,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定期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加快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的节能环保标准,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1.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优化城市公交线路和站点设置,加快快速公交、轨道交通等大容量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减少私人机动车使用比例。2014年底前,主城区绿色公交达到80%;2015年底前,主城区绿色公交达到100%,实现绿色环保线路全覆盖,公共交通机动化分担率达到40%以上;2017年底前,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分担率达到50%以上。推行公交智能化、信息化管理;建设和完善城市自行车专用道系统,不断提高城区人行道系统畅通度,持续提高行人绿色环保通行比重。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 32.提升油品质量。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车用乙醇汽油的基础上,2014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车用燃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保障 33.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平顶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能源消费结构调整、重点行业治理、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统筹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实施。 34.强化目标管理。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环保基本原则,各类企业或污染物排放单位对各自污染防治工程负主体责任。按照环保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和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实施蓝天工程的主体,对本行政区环境保护工作及空气质量负总责。 35.强化考核问责。市环保部门会同市监察、组织部门制定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实施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滞后、执行不力的,采取通报批评、处罚、在新闻媒体上公示、提交市督查局督查等措施,督促整改。对未完成年度任务的,实施环保目标“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环保区域限批,市监察、组织部门会同市环保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连续两年持续恶化的县(市、区),由市监察部门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对达不到治理要求,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取缔关闭。在各项措施分工中,排在第一位的责任单位为该项工作的牵头单位,其它为履职单位。 (二)强化政策保障 36.完善投融资体制。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7.加大资金投入。市、县(市、区)财政要统筹安排除环保专项资金外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各级政府要保障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执法监督经费;对民生领域的“煤改气”、“煤改地热供暖”、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城市公交车辆更新、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光伏发电、加气站建设、集中供热供气、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落后产能淘汰等给予补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8.发挥价格机制导向作用。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国家对电厂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的价格政策,及时启动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39.加大社会宣传。环境治理,人人有责。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市广播电视台、平顶山日报社 (三)强化法治保障 40.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新颁布的环保法规。推进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 41.公开环境信息。及时在主要媒体上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接收社会监督。实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四)强化应急保障 42.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加强监测数据管理,客观反映环境空气质量。加强重点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建设,建立市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分期分批建设产业集聚区大气环境质量监控基站。加强环保、气象部门合作,2015年年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3.落实应急预案。按照《平顶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进一步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应急办、市教育局、市气象局